甲方: 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乙方:
一、总则
1、经甲、乙双方协商,受乙方委托,甲方为乙方有偿提供以下人事外包服务。
二、甲方义务
1、甲方根据深圳人才引进相关政策,为乙方提供人才引进事务外包服务,即为乙方录用的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办理毕业生接收、落户手续,为乙方聘用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办理在职人才引进、落户手续。具体内容包括:
(1)为乙方需要办理毕业生接收、人才引进的员工提供网上信息录入申报、商调档案事宜;
(2)为乙方需要办理毕业生接收、人才引进的员工提供材料整理、档案审查、上报手续事宜;
(3)为乙方已获审批通过的员工打印调令、并指导办理落户手续。
2、甲方根据《档案法》和中组部、人事部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人力资源事务外包服务,内容包括:
(1)代理乙方聘用员工(下称“当事人”)的人事关系及档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其原有身份。
(2)为乙方当事人提供户口管理、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相关证明、职称申报等服务。
三、乙方义务
1、乙方及当事人应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有关档案及人事管理规定和计划生育有关管理规定。
2、乙方必须实际聘用当事人,不得以“空挂”方式委托甲方办理当事人的人事业务。同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工作,申请甲方提供的人事服务时,应出示公函以及提供相关的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否则,甲方将上报有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3、乙方与当事人聘用关系终结时,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通知当事人办理个人委托人事外包服务或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调出。
4、乙方必须按时交纳人事外包服务费用,办理人才引进和毕业生接收的在递交材料时交清费用,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费应在到期前交纳下个年度的费用。
四、协议期限及费用
1、本协议期限 3 年,从 2012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12月 31 日止。协议期满,若甲乙双方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内未提出终止,本协议将自动逐年延续。若乙方需到期终止协议,应以书面形式到甲方处办理相关终止手续。
2、甲方为乙方员工办理在职人才引进的费用标准为2500元/人,办理毕业生接收的费用标准为2300元/人(均包含三年人事综合管理服务费)。
3、在职人才引进和毕业生接收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但乙方或其员工放弃办理的,须交纳人事外包服务费,标准为:在职人才引进1000元/人、毕业生接收800元/人,其余费用可凭发票及乙方书面申请退款;非因甲方原因导致未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须交纳人事外包服务费,标准为:在职人才引进500元/人、毕业生接收300元/人,其余费用可凭发票及乙方书面申请退款。退档时产生的相关费用按中心档案馆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人员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费按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公布的收费标准(500元/年/人)交纳。
五、附则
1、乙方未能按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的,甲方可视为乙方解除委托,可拒绝为乙方或当事人提供服务,但对甲方已做出的工作应当继续支付费用;如当事人提出转为个人委托代理的,甲方可予受理。
2、乙方委托甲方办理人事外包服务的人员名单以附件列明,乙方如有增加或减少人员须向甲方书面申报名单。
3、本协议由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