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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权益保障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9-08-21 来源:调研报告 手机版

农民土地权益保障调研报告

  这是一篇关于调研报告的范文,可以提供大家借鉴!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不可避免地征用了大量农村集体土地,各级政府认真执行土地征用的政策法规,努力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证了经济建设的用地需求。但在补偿安置中,还有不到位等情况的发生,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由此引发群众上访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社会稳定,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这是当前土地管理需要重点解决的突出问题,也是国土资源部门服务经济发展的一项义不容辞的职责。

  一、限制征用土地地范围,减少圈占耕地行为

  近几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的不断好转,建设占用土地数量大幅上涨。征地数量大量增加,一方面是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征用土地范围过宽,建设占地又控制不严,造成了目前任何项目用地包括一般经营性用地,都可以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有占必征”,既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又不能有效保护农民利益。个别地方脱离实情和项目实际需要,盲目占用土地,征多用少,宽打窄用,既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扩大规模,又导致了大量土地征而不用,长期闲置抛荒,人为加剧了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增大了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压力。

  征地是政府行为,改革征地制度,要求政府加快职能转变,尽可能地减少自由裁量权。征地权不能滥用,更不能损害农民合法权益,不能剥夺农民的生存权、财产权、发展权。要严格界定征地范围,“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要通过不同方式取得土地。除国家机关和军事设施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工程,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征用外,其他建设用地,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一律要通过有偿方式取得。国家也明文规定了对商业、旅游、娱乐、房地产开发四类经营性用地一律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对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要求和比例不断提高。这对加快征地制度改革创造了条件。另外,我区为了弥补建设用地指标不足的矛盾,采用了全区建设用地统一调剂使用的方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征而不用现象的发生。

  同时,要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严格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用地规模和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扩大用地规模,坚持按项目、按产业政策、按建设用地指标、按投资强度提供用地,不断提高土地的集约利用水平,杜绝盲目圈地造成土地闲置、抛荒。

  二、依法落实补偿政策,保证费用足额到位

  征地补偿安置经费不到位,有的地方甚至存在层层克扣和挪用现象,这是当前引发土地信访多的一个重要原因。对于征地补偿安置经费的落实,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得很明确。目前出现的问题,关键是执行上的偏差。因此,严格依法办事程序,是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一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和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这是征地补偿的底线。各地应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为原则,逐步提高补偿标准,尽可能给农民多一些补偿。同时要加快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区片价格体系,根据土地区位条件确定征地补偿安置区片价格,区片价格总体上不得低于按耕地年产值倍数计算的补偿标准。二要认真执行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征地补偿登记制度。这是规范征地补偿安置程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要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听证会,将征地方案及补偿安置标准与被征地农户见面,实行阳光操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三要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经费分配和使用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对按照规定应支付给农民的安置补偿费用,要全额发给农民,不得搭车代扣,严禁侵占、截留和挪作他用。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取、支出、用途等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农民群众的监督。

  三、实行以土地换社保,保障农民长远生计

  目前,征地大多采取货币形式一次性安置。这种方式简单且便于操作,但只能保一时,不能管长远。失地农民一旦补偿费用完,生活没了来源,就会陷入困境,成了“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贫民”,也给集体经济组织和各级地方政府增加了很大压力。从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考虑,改革现有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势在必行。近年来,各地都在积极探索保险、留用地、土地入股等安置办法。我区在调查摸准当前征地补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基础上,借鉴浙江、广东等省经验的基础上,对以土地换社保、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进行了初步探讨和研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积极鼓励征地补偿费采用分次支付的方式,补偿年期可按承包合同剩余年限计算。目前,我区正在积极地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以从制度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积极探索尝试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对不同地区、不同年龄段的失地农民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保障,变一次性补偿作为长远性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从土地征用补偿费和土地有偿使用政府收益及其他可用资金中解决。江苏、浙江、广东等地在这方面取得了比较成熟的经验,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既体现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又针对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切实维护了失地农民的长远利益。为我们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模式。

  四、探索集体土地流转,合理分配土地收益 

  改革现行的征地制度,必须同步推进各项配套制度改革,尤其是加快推进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过去我们一直将集体土地当作国有土地的附属和补充,剥夺了农民集体土地的部分财产权。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目的就是要在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权益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动,实现集体土地资产的充分显化,使农民从土地上可以得到永续收益,从而建立起长期有保障的财产收入机制。

  鉴于此,我区从盘活集体土地资产入手,鼓励农民流转使用集体土地,既可节省资金,办理手续又方便快捷。其目的就在于还权于民、还利于民。在这一工作中,关键是要抓好基础业务工作,积极构建集体土地市场体系。首先,要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进度,理顺集体土地产权关系,明晰土地产权。只有明确集体土地的物质性质,还农民以处置土地财产的权利,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其次,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确定农村土地等级,进行地价评估,显化集体土地的资产价值。通过确定土地等级和评估地价,建立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相衔接的地价体系,防止土地流转中地价的随意性,规范土地流转市场,保护农民的利益。第三,推动现有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流转。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更加有效地配置土地资源,必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国有土地是这样,集体土地也不例外。在强化用途管制和严格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进入有形土地市场进行交易,实行有偿、有限期流转,做到“两种产权、一个市场”,统一管理。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实行以土地入股、租赁等方式,使农民从土地开发中得到长久的收益。第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合理分配集体土地收益。地方人民政府本着“多予、少取、放活”的原则,确定合理的土地收益分配比例,把绝大部分土地增值收益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切实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利,特别是要保护原土地承包者的利益。集体土地流转收益,应主要用于建立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改善农村经济发展面貌,以保护农民的长远利益。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我区已在城南、太河两乡镇进行了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区推开。去年共办理流转手续23宗,面积122亩,处置集体土地资产额74万元,使农民从土地流转增值中得到长久的收益。

  五、加大土地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当前,一些地方违反规划圈占土地、未批先用、边报边用、低价出让土地等违法行为仍有发生。这些违法用地手续不全,没有法律保障,对农民的补偿安置往往很难落实。杜绝各类违法用地,是保证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落实的一项治本措施。必须切实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强化国土资源部门的执法职能,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用地行为,规范征地程序和批准手续,维护良好的土地市场秩序。要将落实征地补偿标准作为一项政策“高压线”,作为政治法律来执行,侵占、截留、挪用土地补偿费等严重侵占农民利益的行为,要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以强有力的手段保证农民的土地权益不受侵犯。同时,加强社会舆论监督,畅通土地信访、举报的渠道,调动农民保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做到事前防范、事中监督和事后查处相结合。还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进行通报和曝光,做到查处一起、教育一方。去年以来,国务院省政府多次召开了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查处违法用地、圈占土地等违法行为的措施和决心前所未有,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高度前所未有。各级领导对制止违法用地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提出了明确要求,关键在于地方政府和各有关的部门在具体工作中一步一步地抓好落实,切实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来认真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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