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上半年,市商务局的保密工作在市委保密委员会的正确领导下,在局党组的高度重视下,积极落实中央、省、市加强保密工作的指示精神,适应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政治、经济利益,做好机关保密和对外开放工作。
保密工作调研报告
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保密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对外开放工作的进一步深入以及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保密工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对我们的涉外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政府信息和政府决策将更加公开透明,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的深度和广度也将进一步扩大,保密工作的难度为上进一步增大,保密工作的角度日趋多元化,保密工作的方式日趋多样化。就工作职能来看,我局主要从事全市的外经、外贸、外资和对外开放以及世贸组织等方面管理协调工作、涉外性极强,涉外面很宽,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广泛性、直接性和针对性,我们的保密工作也正面临着新的更加严峻的挑战。为此,进入XXXX年以来,市商务局党组一如既往地把保密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市商务局组建伊始,便组织召开了全体人员会议,会上与会人员重新学习了信密[XXXX]XX号文件《关于印发的通知》、《保密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规定》,在局机关掀起学习《保密法》、遵守《保密法》的新高潮。积极主动地制作并悬挂宣传《保密法》的标语横幅,并组织单位全体公务员认真地观看了保密宣传展览,大家边看边记讨论,感觉很深、启发很大,受到了一次良好的保密教育。通过学习文件,参观展览,进一步加深了对保密工作形势、任务、特点、规律的认识,强化了保密观念,增强了做好保密工作的自觉性。
建立健全机制,加大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力度
为把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做得更好,我们结合单位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了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后的领导小组及时全面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我局的工作实际,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定期检查落实,定期听取汇报,定期反映情况,切实抓好保密部门和保密部位的各项保密工作,确保国家机密不外泄,维护国家的利益。
突出重点,明确目标,认真抓好要害部门和部位的对外保密工作
根据信保办发[XXXX]XX号《关于开展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已被中共信阳市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信阳市国家保密局列为市直11个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试点单位之一。为认真做好试点工作,局领导专门召开了工作会议,根据我局保密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了保密部门和部位,随后将开展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试点工作的情况按时以书面形式向市保密局作了汇报。经市保密局信保[XXXX]XX号文件《关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试点工作的通知》审核批准,我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具体如下:
保密要害部门:
局长办公室:涉及国家秘密文件;
局办公室:涉及绝密、机密、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文件;
局外资科:涉及国家外资政策、法规文件;
局外经科:涉及接受国际经济援助项目和涉外劳务输出有关文件和出国人员教育培训。
保密要害部位:
局档案室:集中存放、保管国家秘密文件及物品的固定、专用场所;
局打字室:涉及秘密文件的打印、复印。
品友互动
落实责任,进一步做好涉外保密工作
建章立制,促使保密工作有章可循
市商务局是在原商贸局和外经贸局的基础上组建的。随着加入世贸组织,保密工作的重要性日显突出。为此,我们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先后印制了《保密委员会职责》、《保密人员职责》、《档案借阅保密规定》、《机要文件管理制度》、《机要室保密制度》等。根据信办[XXXX]XX号文件《关于加强电子政务保密管理工作若干意见》,印制了《电子政务安全保密制度》,对保密计算机的硬件管理、软件管理、上网管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总之,在保密工作中,我局虽然做了一些扎实有效的工作,但离市委保密办和市保密局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按照市委保密委和市保密局的要求,强化保密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进一步抓好保密工作,使我局的保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
公司保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机密。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且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和技术信息。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
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第三条 公司附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高级员工,例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秘书、保安人员等对保守公司秘密负有特别的责任。
第四条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 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以及下列秘密事项: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人及资料。
(七)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八条 公司秘级的确定:
(一)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技术资料为绝密级;
(二)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
(三)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人、尚未进人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第九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一般与密级相对应,特殊情况外标明。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保密措施
第十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办公室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部门负责保密。
第十一条 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公司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十二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 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五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十六条 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办公室;办公室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 元以上 元以下:
(一)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三)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一)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十九条 公司与接触重要机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合同》,《保密合同》以书面形式签订,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2.保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保密协议的期限;
4.保密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
5.违约责任。
在保密合同有效期限内,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1.严格遵守本企业保密制度,防止泄漏企业技术秘密;
2.不得向他人泄漏企业技术秘密;
3.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利用该技术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技术秘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
第二十条 对高级员工实行“竞业限制”制度,限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秘书、保安人员等高级员工的以下行为:
1.自行设立与本公司竞争的公司;
2.就职于本公司的竞争对手;
3.在竞争企业中兼职;
4.引诱企业中的其他员工辞职;
5.引诱企业的客户脱离企业;
6.在离职后,与企业进行竞争的其他行为。
非高级员工不实行“竞业禁止”制度,不签订《保密合同》,但对有证据表明侵犯本公司技术及其他商业机密,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合作、代理、交易合同或协议,均需设置“保密条款”,对合同对方增设保密义务。“保密条款”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明示合同所涉及的需要保密的商业秘密范围;
2.合同对方以及合同对方的任何员工、代理人均受保密条款的约束;
3.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可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4.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
5.保密义务人不可在对外接受访间或者与任何第三方交流时涉及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内容;
6.不相关的员工不可接触或了解商业秘密;
7.保密信息应当在合同终止后交还;
8.保密期限在合同终止后仍然保持有效;
9.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明确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实行保密保证金制度,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秘书、保安人员等高级员工按每月工资的10%提取“保密保证金”,由公司专户存放,公司按银行同期利率向保证人支付利息。保证金连续提取超过5年的不再提取。保证人离职或退休,并签订《保密合同》,三年内没有违约的,本息返还保证人。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本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