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我省城市化建设进程逐步加快,西宁、海东及其周边地区和各自治州州府所在地的城市面貌焕然一新,公路、铁路建设纵横交错。建设投资和规模的空前,大大带动了我省道路建筑市场的繁荣与发展,我省道路建筑营业税呈逐年增长趋势。但由于该行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具有流动性大、建筑形式多样、税收隐蔽性强等特点,税收管理存在一定的问题和矛盾。为此笔者从“两条干线”(公路干线和铁路干线,下同)的税收征管透析道路建筑业税收管理的问题与应对措施。
一、道路建筑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十五”计划期间全省公路和铁路建设总投资223亿元,按照施工进度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4.57亿元,实际缴纳1.5亿元。所有道路建筑企业中几乎没有主动、按时到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报验《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纵观全省情况,由于施工企业中80是个体经营,或是临时组建挂靠其他单位,或是仅给正规建筑公司上缴管理费而新建立的项目部,或是外省(市)来本省施工的企业,这些企业组建随意,分散灵活,有工程时集中,工程完工后即行解散,再加上建筑工头大部分来自农村和外省,其纳税意识淡薄,法律观念模糊,而且许多人主观上有偷逃税思想。今年6—9月间我局分赴我省除果洛州以外的一地一市五个自治州及其所属各县沿线的公路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现场几乎找不到工程项目负责人员,向施工企业现场的工人问询,得到的结果是什么也不知道。造成难以进行税收管理的困难局面。
(二)承包形式复杂多样,不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从施工企业的承包形式看,有口头承包、转手承包等形式,有的工程甚至设立假合同,只包工不包料、有的工程层层转包、有的建筑公司挂靠单位太多,管理相当混乱。从铁路和公路建设的施工企业看,多数采取了分包、转包。由于建筑企业挂靠、承包经营造成代扣代缴和属地管理的互相矛盾,而且不按规定办理纳税现象普遍,即使代扣代缴,在入库级次,发票开具等方面都有明显的不可操作性,由此引发代扣代缴单位长期占用税款,纳税人不申报纳税,并将责任转嫁代扣代缴人现象。形成税务机关在征收上的代扣代缴与纳税人自主纳税孰为优先的问题,进而带来了责任追究问题。
(三)“以票控税”与“项目管理”不能齐举,造成税收漏洞。我省征收单位至今多数采取的还是“以票控税”手段,坐等纳税人上门开票,而忽视了纳税人仅对财务报销方索要发票才来税务机关开票,由此导致税务机关不能掌握施工企业完整、真实的纳税和财务情况,尤其对应纳税项目管理出现“真空”,企业财务核算失真。仅“两条”干线采取“以票控税”,也未能及时足额征收税款,施工企业应纳税收流失或管理滞后现象比较严重。
(四)企业欠税有增无减,税务机关清欠乏力。企业欠税原因很多,归集起来无非两类:一类是客观所至,如施工企业垫资经营和工程款回笼迟缓直接造成资金不足,使施工企业无力缴纳税款或不开具发票逐渐形成欠税。另一类是纳税人主观故意延迟纳税,有意占压税款,税务机关虽然清欠但收效甚微,甚至有的企业停业或者关闭,税务机关无法或无从清欠,长期形成“死欠”。
(五)偷税手段多样,施工企业偷逃税现象普遍。许多施工单位、个人,主观上存在偷逃税侥幸心理,税务机关查出来后他们便托关系、“走后门”,设法减轻处罚。而税务稽查力量有限,不可能对每一户企业都检查,因此纳税人偷逃税胆子越来越大,甚至互相借鉴。有的施工单位认为工程干一年算一年,当年挣了钱下年又到别处干或者找不到工程闲着,能不开票则不开票,能拖缴税款则拖缴税款。根据税务检查查出的问题可以将纳税人偷逃税现象和手段归纳为以下种种:一是用白条支取工程款,或将工程结算拨款作为工程预支款,长期不做纳税申报;二是将建筑材料购买发票代替建筑业发票,在建设单位报账领取工程款,达到少缴税款目的;三是外地施工单位、个人利用外地发票真伪以及是否纳税核实困难的现实情况,违反应税劳务在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的税收征管规定,用外地发票领取工程款;四是将设备价值计入工程总造价,并以此计取了工程税费,在实际操作中却将设备款在建筑业纳税营业额中剔除,单独订立合同偷逃应纳税款;五是将建设单位在工程款中抵扣的违约金、罚金、质量保证金等在工程结算时直接抵减工程款,减少发票开票额少缴税款;六是将施工合同签小干大,偷逃印花税等。七是通过不法途径开具假发票领取工程款,造成偷税。
(六)部门协作不畅,税务机关前期介入管理困难。目前在建设项目中,既没有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先期参与权,也没有相关部门明确向税务机关提供信息义务,所以税务机关对道路建设工程的立项、招标、开工、资金投入、承包合同等情况无法及时准确掌握,由于前期没有介入,工程实施后,只能通过问询、观察、检查等来了解工程的具体情况,因而不可避免地发生类似工程已完工,税务机关才着手进行调查的介入滞后情况,从而造成工作被动,税收流失。
二、加强道路建设税源管理应对措施
(一)牢固树立“税收经济观”,努力为青海经济服好务。在税收工作中要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要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和税收筹集财政资金的功能,去服务和促进青海地方经济的发展。首先地税部门应从全省经济大局出发,把依法征税同经济发展联系起来,充分领会税收是建立在经济和经济发展之上的,不能孤立地看待税收问题,寓税收于经济发展大局之中去强化税收征管,抓好税源建设;其次加强对一般性税源的全面监控,注重抓重点税源、重点项目的税源监控,把税收与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真正把握二者的互动关系,实现税收和地方经济发展双赢。
(二)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利用每年的税收宣传月活动,地税部门有针对性地、大张旗鼓地开展建筑业税法宣传。归集相关税收知识,财务处理相关信息,举办纳税人税收知识培训,指导会计建账,把宣传材料送到建筑工地,让建筑业纳税人知道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促其及时、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报验登记,依法足额缴纳税款,构建和谐、有序、良好的税收环境。
(三)创新征管手段,强化税源管理。要全面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提高干部的税收征管能力,做到“执法规范、征收率高、成本降低、社会满意”。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同志在XX年全国流转税业务会议上提出:“行业管理符合流转税管理的基本规律”;“税种管理是针对各税种的性质,特点而进行的一种个性化税源管理”。因此结合道路建设特点,有必要创新征管手段,实现个性化税源管理。第一,实行“项目登记”与“以票管税”相结合制度。要求施工企业、单位、个人与建设单位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后,必须及时向建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报验登记。税务机关将工程名称、地点、预计投资额、施工期限等情况记录在案,进行分类建档。同时要求纳税人按工程项目施工进度申报缴纳税款,并在工程结算时,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第二,依托信息化手段推进税源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信息化建设是实现建筑业税源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必然趋势,充分发挥信息化优势,根据采集的税收基础信息,研发、应用建筑项目税收管理的信息应用软件,设置项目登记、项目跟踪、工程款结算、申报开票、票款解报、催报催缴、统计查询等功能,实现信息共享,做好信息比对分析。第三,开展纳税评估,加强对建安行业的宏观税负分析和微观税负分析。对纳税异常情况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结合行业情况,确定实际的税收负担率,实行行业税收预警,对在行业负担率以下的企业列入预警对象,实施税务检查。
(四)强化税收征管,提升税收征管能力。找准薄弱环节,以此作为突破口加强征管
1、规范税收管理。对省内分包、转包工程以及挂靠经营的施工企业、单位、个人,税务机关应进行前期监控,收集其相关涉税信息,并督促施工企业按时、主动申报缴纳税款。
2、守住税源,完善代扣代缴和委托代征工作。对转包和分包工程实行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的征管办法,无论是省内或是省外施工企业,凡将总承包工程转包、分包给其他企业和个人的,一方面要求受转包、分包方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提供有关转包、分包合同;另一方面要求总承包人认真履行代扣代缴转包、分包工程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鉴于目前外省来我省施工企业较多的实际,应重点抓好转包、分包工程项目代扣代缴工作。对于外地来我省施工企业承包道路建设工程项目的,为便于控管,可采取由建设方委托代征税款的办法,建立委托代征关系,明确委托人的代征义务,赋予其代征税款权,也可委托建设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代征税款。与建筑管理部门联系,在工程投招标时税务部门提前介入,实现信息共享,有效控制税源。
3、实施跟踪管理,加强道路建设项目的动态跟踪。根据“项目登记”记录,税收管理员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建设项目完成工程量、拨付工程款情况了如指掌,以便于准确审核纳税申报,及时、足额征收税款。同时,对到外地经营的建筑企业,要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并登记管理台账,有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和施工地税务机关进行信息交换,以防止税款流失。
4、管好“小税种”。印花税、资源税是道路建设中不大引起重视的税种,在税源管理中应加以注意。对建筑安装合同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施工企业收购的未税矿石的资源税应实行代扣代缴制度。
5、加强道路建设的税务稽查。征管部门应将涉嫌偷逃税款或经纳税评估有问题的企业、单位、个人移交稽查部门依法稽查。稽查部门应加大对道路建设涉税犯罪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使用假发票,做假账等的行为,净化税收征管环境。
(五)完善机制,创新工作方法
1、建立建筑工程项目税收征管机制,对地方税收实行专业管理模式,分区域、划类别,明确职责,确保思想、措施、责任三到位。目前对省级公路、通县油路、高速公路、铁路建设项目的税收管理已设立专业管理部门,实施专业化的税源控管。除此以外,对其他建筑项目也应考虑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监管机构,确保建筑业税收应收尽收。
2、努力把好“四个关口”。一是“登记关”,严格做好施工企业的税务登记和报验登记工作,完整、准确地掌握纳税人信息。二是“发票关”,与建设部门协定,凡工程项目验收均应有税务机关开具的建安发票,否则不予验收。三是“资金支付关”投资(建设)单位须凭本地地税机关开具的发票支付工程款,即使是预付款也须凭地税机关开具的发票,否则不予支付工程款。四是“建设项目进度关”,税务征管部门应及时将建设项目进展相关数据录入信息库,从一个项目的立项、招标、建设、竣工验收、决算等诸多环节入手,进行全程监控。
3、创新征管方法。一要建立纳税台账,将建筑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和纳税情况及时登录,逐月反映和对比项目纳税进度以及工程形象进度;二要建立项目档案,加强建筑项目的延续性管理,防止建筑项目税款缴纳留有尾巴(形成欠税);三要催报催缴,将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发送到建安企业,明确税收法律责任,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主动性,对欠缴税款要及时督促,凡不按时缴纳税款的必须按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加收税收滞纳金,以防止新的欠税;四要加强协税护税,建议各地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在工程立项、开工时,由计划、财政、城建、交通等部门将工程有关信息情况传递给税务机关。对有的建设项目可直接委托当地有关部门代征税款,如零星建筑项目,装饰、装潢等,以提高征收率,保证税款的及时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