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部建计财函(20XX)37号文的要求,协会为进一步加强票据管理,规范协会票据的使用,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XX)76号)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业务的范围,均属于自愿、有偿服务,具有非强制性特征,不体现政府行为。因此,其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应当使用税务发票。民办非企业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63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5号文件精神,协会属于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团体。协会执行民发(20XX)95号的文件规定,使用统一的“全国性社团统一会费收据”,按标准收取会费。其它项目
收费,不属于财政性资金,由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税务发票”。
特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