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无子女证明
在召开的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获悉,针对人口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新的实际问题和矛盾,陕西省有望适当放宽再婚无子女家庭的生育政策,对再婚生育予以适当照顾,再婚无子女证明。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首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根据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冯月菊报告,陕西省已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群众的生育意愿与现行的生育政策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再婚夫妻新组合家庭中没有子女或者其中一方没有生育过的,不利于家庭的稳定。
据了解,修订草案对再婚生育有关条款作了适当调整。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指导意见和基层的建议,参照吉林、湖北、甘肃等省(区、市)的规定,修改草案提出,对“一方再婚前合法生育两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和“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孩子均依法判归前婚配偶抚养,新组合的家庭没有子女的”这两种情况的家庭,可以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范文《再婚无子女证明》。为了杜绝一些人为了再生育而在离婚时拒绝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条例草案规定,离婚时拒绝抚养或者有遗弃子女行为者不在照顾之列为解决目前离婚后再婚家庭的实际困难,重庆市人口计生委近日对一些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特殊情形进行了补充规定。属于六类特殊情形的市民,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这是记者从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了解到的。
据市人口计生委介绍,《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包含一个规定:“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通过对我市近年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特殊情形进行研究,于近日出台补充规定,认定符合六类条件的,属《条例》规定的再生育特殊情形,可再生育。
六类特殊情形包括:
第一类:夫妻一方婚前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第二类: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办理结婚登记,符合再生育条件的;
第三类:再婚夫妻婚后因子女死亡,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第四类:针对丧偶再婚夫妻,有两种情况,一是再婚后因子女死亡,丧偶一方现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二是丧偶一方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属于合法生育,另一个子女属于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生育,另一方无子女的。
第五类: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用《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独生子女”再生育政策:本人为依法收养,且无证据表明有其他兄弟姊妹的;其父母曾依法生育二个以上子女,因子女死亡现只存活本人一个的;本人原为独生子女,其父母再婚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其父母曾依法生育二个以上子女,再婚后因子女死亡现存活本人一个,且其父母再婚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第六类: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办理再生育审批时,夫妻生育的子女死亡,且死亡子女有子女的,死亡子女计入该夫妻的现存子女数。
另据了解,今年4月,我市有5个区县推行了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明年,全市将扩大服务范围,部分区县市民有望免费享受到这一服务,并与结婚证办理、婚前健康检查等工作衔接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