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保监会组织学习新保险法,听完有些许体会。
首先感叹中国人智慧的集中体现--变通性,稍微改两个字就可以和原法有很大的区别,并延展出很多信息。比如很多地方把原来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改成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这就意味着有些事情必须经保监会,而不是保监局可以做主的了。
在进一步的学习中,魏副主席提到了贯彻保险法的三个基本原则。一、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二、诚实信用原则。三、保险专营原则。貌似还有第四个加强监管方面的,没记下来。
保险业对诚信的要求高于一般行业,这就是为什么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而现在我国的保险业中的诚信缺失已经成为阻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的最主要因素,不仅让投保人遭受损失,失去信心,还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比较新旧保险法中总则第一条就可以看出差别: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既然诚信如此重要,我们来探讨一下诚信的本质。
记得我在某次重大的升学考试中语文作文题是诚信,估计99%的学生都是围绕世界观、价值观、道德观来抒发自己对诚信的信念,对投机倒把的不耻。在了解社会,学习历史之后,会发现以德服人太不靠谱,参考方世玉他岳父就知道了。在拜读明朝那些事儿时,才发现博弈论是中华民族的智慧的精髓,比纳什要早几千年了,只是没有形成文字和理论而已,毕竟如果大家都知道就没得玩了。如果你想要某个人做某件事或达到某个目的,必须有能力制定好规则,当规则制定的足够有水平,不管这个人是聪明(看破局的除外),还是笨,不论他处在什么样的立场,都可以达到目的。就如同走迷宫,迷宫设计的好,不管是人还是骡子都只能走一条路达到那唯一的出路。
如果指挥一个人,那还是很容易的,推着他往前走就是了。那如果要一个行业两百五十万人都按一个诚信的方向走呢,如果要整个市场都按一个诚信的方向走呢,这么多不同思维不同水平不同性格的人都要求自己修善其身,损己利人或损人不利己,未免太乐观,也太不靠谱了。所以要让所有人达到一个目的,我觉得得有三个力量,首先,完善精准的规则。毕竟咱们不是英美法系,首先规则一定要到位;其次,相互牵制的力量,监管单位就是朱元璋在世也统一不了那么多人的具体行为,各个层次之间必须是相互牵制的,比如魏副主席提到的,保监会惩戒有问题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惩戒有问题的销售、理赔人员和中介公司等等。第三,道德方面的诚信力量。这里说他是道德,更不如说是习惯。这个规则的头开好了,要让业内坚持放弃眼前利益,着眼长远利益,就得形成习惯,而道德方面的作用,就是让你看着眼前的肥肉不能吃时聊以慰藉的精神鸦片,当长远利益终于到来时,你会感叹坚持就是胜利,于是诚信就成为了真正能作为法律补充的有力手段。
总的来说,有效规则制定是重要的,让规则得以执行的严刑峻法更为重要。诚信的本质就是规则。有了诚信以后,保险业的内伤才能得以恢复,再打江山,即可手到擒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