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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图书出版社、期刊社,有关印刷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承印验证等五项管理制度,规范印刷经营秩序,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非法出版活动,根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新闻出版总署《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关于使用全国统一<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的通知》要求,现就执行《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制度的有关事项,重申强调如下:
一、图书、期刊出版单位委托印刷企业印刷图书、期刊,必须使用全国统一格式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并按规定内容认真填写《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
二、出版单位每个品种委托印刷(包括重印、加印)均需按规定填写《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各工序不在同一印刷企业的,必须分别向各接受委托印刷企业开具《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如果委托省外印刷企业印刷图书的,其《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必须加盖省新闻出版局印刷复制备案专用章。
三、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盖有出版单位公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其中,接受省外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其《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必须加盖出版单位所在地和印刷企业所在地出版行政部门的备案章;接受委托印刷期刊增刊的还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刊的文件。
四、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其中,如果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还必须验证并收存省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省新闻出版局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六、出版单位和印刷企业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专人,明确责任。出版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必须带头执行委托书制度;印刷企业要坚持承印验证制度,自觉维护印刷经营秩序。对违反管理规定,不按要求使用《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的出版单位和印刷企业,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对翻印、伪造《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进行非法出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一四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