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及港澳台居民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境内诉讼案件,除在法官面前办理委托外,均应办理公证手续。通常情况下,委托授权事项应具体明确,委托授权的内容应当准确、全面。但授权的内容当然首先取决于办理案件的需要。下面一则公证委托书的授权内容仅限于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一审、二审阶段,委托人为案件被告,在办理委托之前已经自行从法院受领了原告起诉文件、证据资料等,并签收了传票。
委托人:z总,男,19**年*月*日出生,住址:香港,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V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工作单位:zz律师事务所
单位地址:XX市**路**号银行中心**
本委托人与郝某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现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办管辖权异议的有关事宜:
一、代为提起管辖权异议,代为参加管辖权异议一审的审理活动,代为签收管辖权异议的一审裁定书;
二、代为就管辖权异议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代为参加管辖权异议二审的审理活动,代为签收管辖权异议的二审裁定书。
三、除上述授权内容外,受托人无权代为处理本案的其它任何事务,即受托人无权代为参加本案的实体审理、无权代为处理其他任何实体及程序事项。
委托人:z总
(签字、捺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