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育审批委托书
委托人:XX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
地址:XXX 受托人: 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为搞好再生育的审批工作,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我县的贯彻实施,经我局研究决定,委托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的再生育审批过程中有关工作的职责。
一、委托权限
受托人实施再生育申请人的社会调查、送达是否批准再生育的书面决定书及张榜公布再生育审批情况。
二、委托方的责任
(一)对受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对受托人在受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与受托人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受托人的责任
(一)接受委托人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受托权限范围内的工作,受托人无权转让委托权。
(三)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四)对再生育审批过程中的社会调查,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五)受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法律文书制作必须规范,填写必须工整。
四、具体事宜
(一)对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申请再生育的,由受托人进行社会调查。
(二)受托人送达批准或不批准再生育决定书,主要采用直接送达方式,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可采用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三)送达批准或不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注日期,并签名盖拇印。
五、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自委托人、受托人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从年 月日至年 月 日 止。(本委托书在委托期限内,不因法定代表人变更而终止)
六、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
委托人:合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受托人: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二○XX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