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概述...2
2.知识产权管理办法...4
3.专利管理办法...8
4.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表...13
5.商标管理办法...16
6.技术合同管理办法...19
7.技术合同管理办法...22
8.保密协议...26
9.科研档案管理规定...29
10.知识产权奖励办法...33
11.发明创造奖评分表...35
12.成果排名分配系数与权重系数规定...38
13.附录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名录...40
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概述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不断推进,我国经济逐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在这个市场经济和知识经济的时代,企业间竞争乃至国家间竞争已实质演变为知识的竞争.技术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原动力,但如何在实现创新后又不致被他人仿冒,或如何以最合理的方式管理和转化创新成果,这是当前企事业单位面临的重大挑战。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企业要不断壮大,就必须一手抓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一手抓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管理,特别是必须采取各种的竞争手段与保护措施为适应市场竞争需要而建立和发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今天企业间的竞争已是对知识的产出、实施,转化等全方位的竞争.在发达国家的很多企业中,知识产权制度被视为是企业的生命线。在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也意识到建立运行良好的簇新制度,对于维护企业无形资产、啬企业市场效力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制定的好坏也将直接影响着我国科技产出和知识创新,从而影响企业乃至国家研发实力及核心竞争能力.所以建立完善的专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是现代企事业单位科技与经营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知识产权管理实际就是企业知识资本的优化管理.通过技术层面对企业知识资本的整合,挖掘企业固有的隐性知识,吸收和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管理经验,将知识资本更多、更快、更好地转化为企业效益.对于初次建立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企业来说,在建立全面完整的管理规范之初,还应包括完整的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组织规范.这一类组织规范应涵盖以下内容: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及此类人员的任职期限等;管理部门在管理企业知识产权事项方面的职责、与其他日常管理部门的关系等.
制订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知识产权管理的基础,是企业根本制度上的构建,也是管理方法、管理理念的全新革命,其通过企业有系统地实施,而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内容可以用两种模式来确定.第一种模式是制订一份统一、全面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该管理规范由企业的最高决策层来制定;另一种模式是将一些比较原则性的内容集中在一份文件中加以规定,而将其他较具体、有较强操作性的内容在按照一定标准在另外几个文件中规定.采用第二种模式建立企业知识产权规范时,还可以将原则性比较强的内容放在较高的决策部门来制订,比如说公司股东大会或公司董事会等,而操作性比较强的内容则由具体的管理部门按照前一份文件的内容制定。对于一个规模较大、知识产权事项在企业的经营中占据重要地位的公司来说,采用第二种模式更为合理,企业的总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由企业的较高决策层来确定,同时,针对具体事项的灵活决定权交给具体的管理部门,使得企业对变化的市场形势有较快的应对措施.对于规模较小的公司来说,采用第一种模式是比较明智的选择。规模较小企业的董事会与具体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往往具有相差不大的人员构成,这两个机构的决策频率相差也不会太大,而且将所有的规范放在一个文件中还可以较大程度地避免规范之间的逻辑缺陷.
与任何其他类型的规范包括国家制定的法律一样,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也应该具有完备性、逻辑的自洽性和可操作性。规范的完备性,要求制订出的管理规范应当能够预见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绝大邵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需要规范的事项,并且对这些可能发生的事项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完备性并不意味着规范的制订者能够预见未来可能发生的所有事项,当然,规范的制订者应当使用一定的技巧,比如说采用原则性条款等方式使管理规范的涵盖范围发生模糊,藉由法律解释的方式来扩充规范的范围.逻辑的自洽性则有多层次的含义,首先是要求规范本身以及与某一规范相关的其他规范等使用的概念应当一致,这种一致包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两部分;其次是要求规范当中使用的命题应当一致,不能出现此是彼否的情况;第三是要求整个规范应当是一个自圆其说的整体,规范的不同部分相互支撑,使规范完整的内容都已具备,并且没有与规范事项不相关的东西。可操作性从规范本身来讲,是要求规则本身确定了所需规范事项的人、事、责任、时间、行为等要素;从需要规范的事项角度来讲,则要求一旦相关事项发生,与事项相关的人能够从管理规范中找到相应的规则来确定其行为和相应的责任。从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可操作性还要求根据规范所从事的行为是可以实现的,并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需要建设企业知识产权文化,培植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使知识产权工作成为企业管理中的重要部分。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综合的防御、维护、反侵权体系,包括本单位所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制度的适用范围、知识产权成果的权利归属和管理、确立相关评定中的知识产权标准、对鼓励成果产出和转化的奖励及利益分配、签定知识产权合同,保密规定,维权措施等多个方面.由于每个企业所在的行业,企业规模;企业成长阶段等因素都存在差异性,因此,应当结合自己的特点制定一套最适合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单位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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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本单位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指本单位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
(四)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本单位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下设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各专业管理岗位,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负责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具体工作。其他各相关业务部门还应指定本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兼职人员。
第五条知识产权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划分各岗位的管理范围与职责,指导、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审核业务部门的申请,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三)代表本单位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四)代表本单位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五)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专业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
(六)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
第六条本单位员工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利用单位名义、利用单位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权属本单位。
(一)完成本单位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所在单位的业务范围;
4.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单位二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二)利用本单位的名义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利用本单位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进行的各种行为;
2.利用本单位的人力及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七条一切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持有(所有)权归本单位,任何其他单位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销售、使用或侵吞本单位持有(所有)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
第八条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九条本单位的注册商标、商号等管理工作由专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技术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向研究项目下达的主管部门报告,按本单位的规定提交全部科技档案文件,并提出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可申请专利的项目及时办理申请事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应申请专利而未申请造成本单位经济损失者,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在研究过程中已具备申请专利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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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专利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内容,在专利管理中涉及的具体问题,根据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完成科技项目合同约定或计划任务书的规定任务后,研究人员须将全部实验报告、实验记录、图纸、声像、手稿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本单位知识产权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填写鉴定申请书,要按照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鉴定。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科技档案的相关制度规定,包括档案密级制定、借阅程序等,对涉及本单位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科技档案应采取限制阅读措施。
第十四条对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签定保密协议。
第十五条在与其他单位进行委托研究、委托开发或合作研究、合作开发时,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
第十六条订立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单位关于技术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约定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分配等。任何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定技术合同。
第十七条对于在知识产权形成、保护、管理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有效制止侵权、维护公司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人员,将依据国家和本单位的具体规定,给予包括发放奖酬金、提职、提级、职称评定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
第十八条属于本单位的技术成果在实施或转让后的收益,按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该项职务科技成果的发明人、设计人可按规定提取酬金。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单位知识产权的,或造成单位知识产权被侵犯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依据规定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二十条侵害人为本单位员工的,应责令其改正,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侵害人为司f本单位员工的,应要求其停止侵害,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必要时,提请政府机关处理或遵循法律途径解决。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点评: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从其在企业管理规范中的地位上来说,应当是一个企事业单位管理知识产权事项的核心.该规范可以有两种方案来确定其内容,一种方案是仅仅在该管理办法中规定一些与知识产权管理相关的原则性规范,另一种方案则是在该文件中将所有与知识广权相关的事项确定下来。一个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也要求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这里所列举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是从企业当中实际使用的管理规范中挑选出来的.该管理规范遵循了第一种方案,规定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中一些总则性的内容,对知识产权工作涉及到的大体内容和不同种类知识产权包括的共性问题作了概括规定,在整个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中起到统领的作用.应在谊管理办法之下再制订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比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规范文件,而这些文件的可操作性就应当相应地提高。
但是,本办法在其所需要实现的目的上不是很清楚.这里我们需要注意区分在制订规范中两个不同层次的目的,一个是指实施知识产权管理所需要达到的目的,另一个则是指制订管理规范需要达到的目的,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另外,本“办法”在某些具体条文的规定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尚需斟酌,如:
第二条,在企业的管理规范中,没有必要对知识产权其外延进行规范,这也不是一个企业的管理规范能够做得到的.而且在这里的列举中还出现了与国家法律、国际公约等不一致的地方。
第七、八条,这里实际上需要规范定义的是职务作品、职务发明等内容,因这方面的内容在法律上已经有规定,所以定义的内容可以省略,而关于权益分配等的内容则往往可以通过具体的劳动合同等方式来确定,或者也可以在具体的管理规范中确定,在这里进行统一规定不太合适。
第九条,此内容法律已作出规定,这里显得多余。等等.
有关知识产权的事项,在相关国际条约、国家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一般来说,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应当是这些法规在本企业的具体实现,所以应当尽量采用程序化,组织化的规范来确定法规中的内容在本企业具体实现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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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的专利工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本单位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我单位科技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及取得专利权后,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按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六条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章专利的管理
第七条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是专利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
(一)制定并实施单位专利战略,并纳入技术进步和现代企业制度规划中;
(二)负责对员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
(三)鼓励员工开展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
(四)办理本单位专利申请、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认定登记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以及专利广告证明等事宜;
(五)保护本单位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
(六)管理单位专利资产,防止专利资产的流失;
(七)组织专利技术实施,管理专利实施许可贸易;
(八)管理、利用与本单位有关的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为科研、生产、贸易经营全过程服务;
(九)研究制定本单位的专利战略,为经营决策服务;
(十)做好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的专利工作:
(十一)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
(十二)筹集和管理本单位的专利发展专项资金;
(十三)其他与公司专利工作有关的事务。
第八条本单位专利资产管理包括如下内容:
(一)专利技术开发;
(二)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科研档案和发明或设计人员流动的管理;
(三)专利评价、评估;
(四)专利申请、优先权、署名权、专利权;
(五)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及专利权质押;
(六)专利战略研究与制定;
(七)专利诉讼和向海关提请知识产权备案;
(八)其他与专利资产有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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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以国有专利资产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或者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
(三)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四)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单位的专利资产评估,应委托有专利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本单位在产品、技术开发立项之前,知识产权管理部必须和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进行专利文献的检索与分析,避免重复研究与侵权,同时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能获得最大市场利益的有关技术路线和技术解决方案的建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
第十二条单位开展对外贸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进行项目专利检索:
(一)技术、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
(二)未在国内销售过的原材科和产品的进口;
(三)未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出口。
第三章专利的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专利的目的在于获得专利权,保护发明创造现在和潜在市场,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在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凡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应及时申请专利,以取得法律的保护。
第十五条专利申请的提出
(一)凡欲申请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填写本单位《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表》(见附件),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填写“申请专利的主要内容”栏时,应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技术特点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有益效果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并根据已知技术对发明创造的专利性作出评价;
(二)部门专利管理员应在“部门初审的意见”栏,就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法有关规定作出初审的意见;
(三)部门专利管理员将此表交至知识产权管理部;
(四)专利申请审批需要加快的,专利申请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需加快理由,同(专利申请表》一并交到知识产权管理部。
第十六条专利申请的审批
(一)知识产权管理部由专职人员对申请专利的友明创造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和专利性审查,并将检索的情况及专利三性审查意见填入《专利申请表》中;
(二)知识产权管理部领导审查《专利申请表》并签字;
(三)知识产权管理部将《专利申请表》报公司主管技术副总经理审批;
(四)公司主管技术副总经理批准后,知识产权管理部将“专利申请表”复印件返回到申请部门,进行专利申请办理。
第十七条专利申请的办理
(一)专利申请根据其经济价值、市场竞争价值的大小分为:普通级,重要级、重大级。
1.普通级专利申请,是指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的大小均一般的专利申请;
2.重要级专利审请,是指具有一定经济价值或市场竞争价值的专利申请;
3.重大级专利审请,是指创造性高,属国内外首创,代表技术潮流或发展方向,能给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效益,使公司处于市场优势地位的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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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门专利管理员通知发明人或设计人按《专利申请须知》(附件)的要求,提供专利申请技术交底书或专利申请文件交知识产权管理部。
(三)知识产权管理部根据专利申请重要性等级的不同,按不同的方式办理。
1.普通级专利申请的办理: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由知识产权管理部直接办理,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由知识产权管理部直接办理或组织本单位专利申请人办理;
2.重要级专利申请的办理:知识产权管理部在组织本单位专利代理人、发明人、相关技术人员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进行讨论,确定最佳保护范围和方式后,组织单位内部专利代理人或委托专利事务所代理;
3.重大级专利申请的办理:知识产权管理部组织本单位优秀专利代理人、发明人、相关技术骨干或资质较深的专利代理机构优秀代理人员进行详细讨论,确定最佳保护范围和方式后,组织单位内部优秀专利代理人或委托资质较深的专利事务所代理。
第四章专利的许可使用
第十八条本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开发签订相关合同时,合同应当包括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等技术成果归属的条件,并符合国家和本单位相应规定。
第十九条本单位与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开发的合同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和相关技术秘密的归属;
(二)本单位与合作方或者承接方对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的转让、许可等的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
(三)本单位与合作方或者承接方投入的物质条件、资金及研究人员智力劳动各自所占比例以及对专利实施取得收益的分享办法和比例。
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未约定的,项目中产生的专利权和相关权益由承担者持有或所有。
第二十条本单位在引进技术,进口产品或建立中外合资企业外方技术、产品作为投资时,责任部门应将其技术、产品包含的专利技术项目,报知识产权管理部进行检索。知识产权管理部根据检索情况,提供检索报告,为谈判、签约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引进技术涉及第三方专利时,应有担保条款,明确双方在涉及第三方专利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管理部根据单位发展要求,应积极为单位实施国内外专利技术服务。各部门对单位持有或所有的专利技术,应积极实施,本单位无条件或不能充分实施的,应适时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实施他人专利技术或许可他人实施本单位专利技术,应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到合同签订地或者被许可方机构注册地或专利实施地专利管理机关认定登记。
第二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含有专利许可内容的技术转让合同的谈判、签订,应有知识产权管理部专利管理人员参加,并按照国家和本单位有关技术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专利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单位及员工有权保护本单位专利权不受侵犯,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知识产权管理部;并帮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可请示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单位应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第二十六条侵犯本单位专利权的行为包括:
(一)未经我单位许可生产、销售与本单位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
(二)未经我单位许可进口与本单位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
(三)将我单位专利号标记在产品上进行销售,假冒本单位专利产品的行为。
(四)使用上述侵权产品的行为。
(五)未经我单位许可展示与本单位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和技术,以及从事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专利权益涉及海关保护的,要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要求,及时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
第二十八条请求调处专利纠纷和进行专利诉讼。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办理,必要时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法律事务部办理。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诉讼的,应有法律事务部参与,并将有关材料送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对其专利或专利申请,应依法及时交纳年费或申请维持费,维持其有效。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专利和专利申请,要予以论证确认并建立管理档案。具体事宜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
第三十条本单位应充分利用专利信息,掌握与本企业有关的国内和国外申请专利的动向,对有损于本单位权益且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他人专利,应及时提出撤销专利权请示或提出宣告无效请示,排除不应授权的专利。具体事宜由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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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表
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表编号:
名称
申请部门
申请日期
发明人或设计人
联系方式
专利申请类别
(在对应类别前划√)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专利申请等级
(在对应类别前划√)
□普通级□重要级□重大级
申请专利的主要内容
部门初审意见
部门专利管理员:年月日
部门领导意见
部门领导:年月日
检索及审查意见
公司专利管理员:年月日
主管部门领导意见
是否加快:□加快□不加快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意见:年月日
审批意见
主管技术副总经理:年月日
申请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提供资料的要求:
1.所属的技术领域及有关的现有技术、引证反映现有技术的文件,写明所做的检索或查阅到的现有技术资料,包括本技术的历史背景和现状,说明现有技术的缺陷、不足或存在的弊病。
2.在对背景技术作了简要描述和评价的基础上,针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结合发明所取得的效果提出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也就是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任务。
3.清楚、完整地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内容,以发明必要技术特征综合形式来阐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以必要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描述。
4.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的优点,即构成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解决方案的技术特征所带来的效果。
5.具体描述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最佳实施例,详细描述实施的方式,列出各种参数与条件,并对照附图加以说明和描述。
6.对发明创造进行保护的技术特征,即区别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7.摘要,内容包括发明或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技术特征和用途。文字不得超过200字。
8.绘图工具绘制的附图一套,例如:电子产品的电路框图、电路原理图、机械产品视图、立体图等,每张附图大小不得超过18x25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