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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合同模板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教案

发布时间:2021-06-17 来源:买卖合同 手机版

国际贸易实务合同模板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教案

  做交易时需要双方签订合同,才能开始交易,当一方毁约,就需要进行合同上的赔偿并终止交易。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国际贸易实务合同模板,希望大家喜欢。

  教学内容(包括基本内容、重点、难点三部分):

  教学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买卖合同项下买卖双方的履行义务和进出口合同履行的基本程序,熟悉货物托运、报验、报关、投保的具体做法,理解信用证项下的各种单据的缮制和运用等知识点。

  重点难点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程序,各种单据的缮制与运用。

  第一节 出口合同履行

  以贸易术语为CIF和支付方式为L/C的出口合同为例

  一、备货与报验

  1.备货

  备货应该注意的问题:

  (1)货物的品质要符合合同的规定。

  (2)货物品质应符合法律要求:货物应具有可销性、特定。

  (3)用途、应符合进口国法律所要求的品质标准。

  (4)交货数量应符合合同的规定。数量要留有余地。

  (5)货物包装应与合同和法律的要求一致。(安全、适合长途运输)

  (6)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

  2.报验

  (1)报验的含义:属于法定检验的商品,在出口前必须经过检验,经检验合格,由商检机构签发检验证书,发货人应在签发证书之日起60天内报运出口。

  (2)报验的目的:主要是为某些出口商品办理出口许可证。

  (3)申领出口许可证的程序:申请——审核、填表——发证。

  (4)应注意的问题:

  A.检验证书是否符合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品质证明书、数量证明书等)

  B.在有效期内出运,否则应办理展期

  二、催证、审证和改证

  1.催证

  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信用证内容应该与买卖合同条款保持一致。

  买方应及时开立信用证,开证时间一般应在卖方装运期前的一定时间。

  2.审证

  信用证开出后,银行和进出口公司都应对信用证的内容进行全面的审核,但审核的重点不同:

  银行的审证着重于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等。

  出口企业的审证着重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是否一致。

  例如: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对单据填制和分数的要求?

  注意软条款,或特殊条款

  3. 改证

  信用证中任何条款的修改,都必须在有关当事人全部同意后才能生效。开证行自发出修改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

  改证应注意的问题

  (1)需要修改的内容应一次性通知开证申请人,以节约双方改证费用;

  (2)开证行的改证通知书,仍须通知行转递,以保真实;

  (3)改证通知书的内容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对同一修改的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部分接受将被视为拒绝修改的通知。

  三、租船订舱

  1.租船订舱

  (1)查看船期表,妥善选择货运代理公司

  (2)订舱需要填写托运单(或者货物明细单);

  (3)货运服务机构发给托运人进舱通知书;

  (4)拼箱/整箱;

  (5)单据:发票,装箱单,托运单

  2.报关

  出口公司向装运港海关申请报关,一般也委托货运服务机构办理;

  (1)申报时限和申报地点

  出口货物在出境时,发货人应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2)报关应具备的单证

  填写一式两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并随附出口许可证、发票、装箱单等货运单证。

  (3)出口报关的程序

  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 ;海关接受报关申请,并对货物进行查验;签章放行。

  3.投保

  在装船前办理投保手续,填制投保单

  我国出口货物的投保,一般采取逐笔投保方式

  在CIF或CIP条件下,出口公司代买方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4.装运

  装运按“四排”、“三平衡”原则进行。

  “四排”——以合同为对象,根据合同项下的货物是否备妥,信用证是否开到,分为四种情况:有证有货、有证无货、无证有货、无证无货。

  “三平衡” ——是根据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和到期日的远近,结合货源和运输能力,做到货、证、运输工具的衔接和综合平衡。

  5.装船通知

  货物装船后,船长或大副签发收货单,托运人凭此收据可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交付运费并换取正式提单;

  货物装船后,出口商一般需将装船情况通知进口商,尤其在CFR下。

  四、制单结汇

  1.制单结汇银行三种做法:

  (1)收妥结汇

  又称受托付款,是指信用证议付行收到出口企业的出口单据后,经审查无误,将单据寄交国外付款行索取货款的结汇做法。

  (2)押汇

  又称买单结汇,是指议付行在审单无误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贴现受益人(出口公司)的汇票或者以一定得折扣买入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余额按议付日外汇牌价这成人民币,拨给出口企业。

  (3)定期结汇

  是指议付行根据向国外付款行索偿所需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并与出口企业约定该期限到期后,无论是否已经收到国外付款行的货款,都主动将票款金额这成拨交出口企业。

  2. 常用的议付单据:

  (1)汇票:出票条款、汇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2)商业发票:出票人名称与地址、发票号、发票签发日期、发票抬头、合同号、出单人名称。

  (3)运输单据:托运人、收货人、被通知人、装运港、运费和费用、签单地点和日期、其他。

  (4)保险单、产地证明书、装箱单和重量单、检验证书等。

  3. 按信用证规定正确缮制各种单据。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对出口结汇的单据,要求做到以下几点:

  正确----单证、单单一致;

  完整----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

  及时----及时制单,在信用证到期日或交单期内提交单据;

  简明----单据的内容要按信用证要求和国际惯例填写,力求简明;

  整洁----单据缮写或打印的字迹要清楚,单据表面要清洁。

  4. 单证不符情况的几种处理办法

  (1)表提(凭保议付)

  即信用证受益人在提交单据时,如存在单证不符,向议付行主动书面提出单、证不符点。

  通常,议付行要求受益人出具担保书,担保如日后遭到开证行拒付,由受益人承担一切后果。在这种情况下,议付行为受益人议付货款。

  (2)电提

  即在单、证不符的情况下,议付行先向国外开证行拍发电报或电传,列明单、证不符点,带开证行复电同意再将单据基础。

  (3)跟单托收

  如出现单、证不符,议付行不愿用表提货电提方式征询开证行的意见。在此情况下,信用证就会彻底失效。出口企业可以采用托收方式,委托银行寄单代收货款。

  五、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

  1.收汇核销

  我国办理核销的基本程序是:领单——报关审核——银行出具核销专用联——外汇管理部门核销。

  具体的出口收汇核销程序为:

  (1)网上向外汇管理局申领核销单(电子口岸)

  (2)实际领取

  (3)网上向海关进行备案(电子口岸)

  (4)报关时使用核销单 (交给货代)

  (5)报关后拿回已盖章的核销单

  (6)货款收妥、货物出口后向外汇管理局递交核销单。审核有关单证,办理核销手续。

  2.出口退税

  (1)申领“出口退税登记证”

  (2)办理出口退税需要附送的材料:

  报关单、出口销售发票、进货发票、结汇水单、出口货运单和出口保险单(以CIF结算的)、产品征税证明、出口收汇已经核销证明

  (3)我国办理退税的基本程序

  申请——上报——批复。

  六、违约的处理

  1、索赔和理赔

  2、按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和惯例来处理

  3、争取采用协商,仲裁,最后选用提交法院

  第二节 进口合同履行

  以贸易术语为FOB和支付方式为L/C的出口合同为例

  一、.开立信用证

  1.开立信用证的步骤

  开证申请人申请开证,填写“开证申请书”交银行;银行审核后,收取一定比例的押金或担保品,缮制信用证后寄出。

  2.信用证的内容

  信用证的内容,应该与合同条款一致。例如,品质、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装运期等等,应与合同为依据。

  3.注意信用证的开证时间

  信用证的开证时间,应按合同规定办理

  如果合同未明确买方开立信用证的时间,通常,买方应在装运期前15 天至20天开出信用证

  4.开立信用证应该注意的问题

  (1)信用证条款要与买卖合同一致。

  按照《UCP500》的规定,不要把过多的细节在信用证中列明,如品名、规格、数量、单价以及装运期限等,只要简单地列明即可,若货物描述过长,也可以注明“参照××合同”的字样。

  (2)信用证的开证时间应按合同规定办理。

  (3)单据条款要明确。信用证中必须列明所需单据的名称及份数,若有特别要求,还必须要详细列明。

  (4)文字力求完整、明确。

  不能使用含糊不清的文字,尤其是信用证上的金额,必须具体明确。文字与阿拉伯文字的表示应该一致,应避免使用“约”、“近似”或类似的词语。

  二、租船订舱和催装

  1. 租船订舱的准则

  (1)出口公司根据船公司提供的船期表掌握船、货情况,在船舶抵达港口或截止签单前,及时办理托运手续。

  (2)出口公司办理订舱手续时,力求准确无误,尽量避免加载(增加订舱数量)、退载和变载的情况发生,以免影响承运人和船、货代理人以及港务部门的工作。

  (3)对于发生额外特殊货物,如散装油类,冷藏货和鲜活货物的订舱,出口公司应事先通知承运人或船、货代理人,并列明要求。

  2. 租船订舱的一般程序

  买方在接到卖方货物备妥通知后,填写“进口订舱联系单”后交运输公司;办妥订舱手续后,按规定期限将船名、船期及时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备货装船。

  3.催装

  应随时了解和掌握卖方备货和装前的准备工作情况,注意催促对方按时装运。对数量大的资的进口,如有必要亦可请我驻外机构就地了解、督促,或派员前往出口地点检验监督。

  4.装船通知

  货物装船后,卖方应及时向买方发装船通知,买方接到后应及时办理投保和接货等工作。

  三、投保货运险

  1.投保方式

  我国对进口货物运输投保,一般有两种形式:预约保险和逐笔投保。

  (1)逐笔投保方式

  逐笔投保方式是指进口商(或收货人)在接到国外出口商发来的装船通知后,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申请,填写起运通知书,并送交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承保后,即在起运通知书上签章,进口商交付保费后,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保险单随即生效。

  (2)预约保险方式

  预约保险方式是指进口商或者收货人同保险公司签订一个总的预约保险合同,按照预约保险合同的规定,所有预约保险合同项下的按FOB或CFR进口的货物的保险,都有该公司承保。

  预约保险合同对各种货物应保险的险别作出具体规定,故投保手续比较简单。

  2.投保的一般程序

  (1)确定保险金额。

  (2)填写国际运输保险投保单。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投保的书面申请,其主要内容括被保险人的姓名、被保险货物的品名、标记、数量及包装、保险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开航日期及起讫地点、投保险别、投保日期及签章等。

  (3)支付保险费,取得保险单。

  保险单实际上已构成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契约,是保险人寻保险人的承保证明。在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或灭失时,投保人可凭保险人要求赔偿。

  四、审单付汇

  当议付行寄来单据后,经银行审核后,买方即付款赎单

  若银行审单发现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处理方法如下:

  (1)由开证银行向国外银行提出异议,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必要的处理方法;

  (2)由国外银行通知卖方更正单据;

  (3)由国外银行书面担保后付款;

  (4)拒付。

  五、接货和报关

  1.进口货物的接货

  进口企业通常委托货运代理公司办理接货业务,并由接货代理负责现场监卸。

  卸货后,货物可以在港口申请报验,也可在用货单位所在地报验。

  2.进口货物的报关

  (1)进口货物的申报

  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超过规定期限来自海关申报的,由海关从第15天起按日征收滞报金。

  如果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其进口货物将由海关提取变卖。

  (2)纳税

  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的规定,对进口货物计征进口税,主要有: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进口调节税等。

  国家规定进口货物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由海关在进口环节代税务机关征收,称为海关代征税。

  3.放行提货

  经海关检验有关单据,证件和货物,交纳相应费用后,并在提单上签章放行后,即可以凭提单提货。

  4.验收和拨交货物

  (1)法定检验

  对于法定检验进口货物,必须向卸货地或到达地的商检报验,未经检验的货物,不准销售和使用。

  (2)在卸货港就地报验

  六、进口索赔

  1.进口索赔对象

  (1)卖方

  凡属下列情况者,均可向卖方索赔。例如,原装数量不足;货物的品质、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包装不良致使货物受损;未按期交货或拒不交货等。

  (2)向轮船公司索赔

  凡属下列情况者,均可向轮公司索赔。例如,原装数量少于提单所载数量;提单是清洁提单,而货物有残缺情况,且属于船方过失所致;货物所受的损失,根据租船合约有关款应由船方负责等等。

  (3)向保险公司索赔

  凡属下列情况者,均可向保险公司索赔。例如则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运输中其他事故的发生致使 货物受损,并且属于承保险别范围以内的;凡轮船公司不予赔偿金额不足抵补损失的部分,并且属于承保范围内的。

  2.在进口业务中,办理对外索赔时一般应注意的事项

  (1)索赔证据

  对外提出索赔需要提供证据。首先应制备索赔清单,随附商检局签发的检验证书、发、票装箱单、单副本。其次,对不同的索赔对象还要另附有关证件。向卖方索赔时,应在索赔证件中提出确切根据和理由,如系F.O.B.或C.F.R.合同,尚须随附保险单一份;向轮船公司索赔时,须另附由船长及港务局理货员签证的理货报告船长 签证短卸或残损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须另附保险公司与买方的联合检验报告等。

  (2)索赔金额

  索赔金额,除受损商品的价值外,有关的费用也可提出。如商品检验费、装卸费、银行手续费、仓租、利息等,都可包括在索赔金额内。至于包括哪几项,应根据具体史确定。

  (3)索赔期限

  对外索赔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限内提出,过期无效。如果商检工作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可向对方要求延长索赔期限。

  (4)关于卖方的理赔责任

  进口货物发生了损失,除属于轮船公司及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外,如属卖方必须直接承担的责,应直接向卖方要求赔偿,防止卖方制造借口向其他他方面推卸理赔责任。

  目前,我们的进口索赔工作,属于船方和保险公司责任的由外运公司代办;属于卖方责任的由进出口公司直接办理。为了做好索赔工作,要求进出口公司、外运公司、订货部门、商检局等各有关单位密切协作,要做到检验结果正确,证据属实,理由充实,赔偿责任明确,并要及时向有关方面提出,力争把货物所受到的损失如数取得补偿。

  教学手段与方法:

  多媒体、PPT、板书、讲授、案例分析、讨论

  思考题、讨论题或作业:

  1.对采用CIF条件和信用证支付的出口合同,卖方履行时要经过哪些环节?做到哪几个一致?为什么?

  2.在审核国外来证时,我方应考虑什么问题?

  3.怎样办理预约保险?

  4.进口公司在开立信用证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5.案例分析:

  (1)我某公司从意大利某厂商进口该厂生产的某种名牌汽车5 000辆,交货期为 1991年 12月底,该厂无存货。8月份,工厂准备生产,因资金一时困难,未购进钢材及发动机,9月份工厂工人开始要求增加工资,随后罢工达两个月。按该厂生产能力,在余下的时间内显然不能生产 5 000辆汽车,此时,中方应如何处理合同?

  (2)某英国商人向中国出口聚苯塑料原料2万吨,价格条件为CIF上海。合同的适用法律为英国法。交前,海湾事件发生,英国商人如交货就要通过南非好望角航线,不能走苏伊士运河,故要求中方或提高价格或解除合同。问中方应如何处理?

  (3)甲公司向丁国A公司买进生产灯泡的生产线。合同规定分两次交货、分批开证,买方(甲公司)应于货到目的港后,60天内进行复验,若与合同规定不符,甲公司凭所在国的商检证书向A公司索赔。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申请银行开出首批货物的信用证。A公司履行装船并凭合格单据向议付行议付,开证行也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对议付行偿付了款项。在第一批货物尚未到达目的港之前,第二批的开证日期临近,甲公司又申请银行开出信用证。此刻,首批货物抵达目的港,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甲公司当即通知开证行,称:“拒付第二次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并请听候指示”。然而,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来的第二批的单据,审核无误,再次偿付议付行,当开证行要求甲公司付款赎单时,该公司拒绝付款赎单。试分析此案中:(1)开证银行和甲公司的处理是否合理?为什么?(2)甲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此事?

  (4)进口商已开信用证(可转让、可分批装货),到期时应出口商的要求修改信用证而进口商答应10天内修改(出口商限定在7天内修改),最后出口商也同意,但出口商由此提出先运出80%数量,其余20%要求加价,从进口商的立场看应如何处理?(1)合同成立,价格可随市场行情升降吗?(2)如果80%仍有利可图,20%的余量可以取消吗?(3)为防止出口商变相涨价,在信用证上或契约中如何限制?

  教学内容(包括基本内容、重点、难点三部分):

  教学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买卖合同项下买卖双方的履行义务和进出口合同履行的基本程序,熟悉货物托运、报验、报关、投保的具体做法,理解信用证项下的各种单据的缮制和运用等知识点。

  重点难点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程序,各种单据的缮制与运用。

  第一节 出口合同履行

  以贸易术语为CIF和支付方式为L/C的出口合同为例

  一、备货与报验

  1.备货

  备货应该注意的问题:

  (1)货物的品质要符合合同的规定。

  (2)货物品质应符合法律要求:货物应具有可销性、特定。

  (3)用途、应符合进口国法律所要求的品质标准。

  (4)交货数量应符合合同的规定。数量要留有余地。

  (5)货物包装应与合同和法律的要求一致。(安全、适合长途运输)

  (6)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

  2.报验

  (1)报验的含义:属于法定检验的商品,在出口前必须经过检验,经检验合格,由商检机构签发检验证书,发货人应在签发证书之日起60天内报运出口。

  (2)报验的目的:主要是为某些出口商品办理出口许可证。

  (3)申领出口许可证的程序:申请——审核、填表——发证。

  (4)应注意的问题:

  A.检验证书是否符合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品质证明书、数量证明书等)

  B.在有效期内出运,否则应办理展期

  二、催证、审证和改证

  1.催证

  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信用证内容应该与买卖合同条款保持一致。

  买方应及时开立信用证,开证时间一般应在卖方装运期前的一定时间。

  2.审证

  信用证开出后,银行和进出口公司都应对信用证的内容进行全面的审核,但审核的重点不同:

  银行的审证着重于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等。

  出口企业的审证着重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是否一致。

  例如: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对单据填制和分数的要求?

  注意软条款,或特殊条款

  3. 改证

  信用证中任何条款的修改,都必须在有关当事人全部同意后才能生效。开证行自发出修改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

  改证应注意的问题

  (1)需要修改的内容应一次性通知开证申请人,以节约双方改证费用;

  (2)开证行的改证通知书,仍须通知行转递,以保真实;

  (3)改证通知书的内容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对同一修改的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部分接受将被视为拒绝修改的通知。

  三、租船订舱

  1.租船订舱

  (1)查看船期表,妥善选择货运代理公司

  (2)订舱需要填写托运单(或者货物明细单);

  (3)货运服务机构发给托运人进舱通知书;

  (4)拼箱/整箱;

  (5)单据:发票,装箱单,托运单

  2.报关

  出口公司向装运港海关申请报关,一般也委托货运服务机构办理;

  (1)申报时限和申报地点

  出口货物在出境时,发货人应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2)报关应具备的单证

  填写一式两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并随附出口许可证、发票、装箱单等货运单证。

  (3)出口报关的程序

  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 ;海关接受报关申请,并对货物进行查验;签章放行。

  3.投保

  在装船前办理投保手续,填制投保单

  我国出口货物的投保,一般采取逐笔投保方式

  在CIF或CIP条件下,出口公司代买方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4.装运

  装运按“四排”、“三平衡”原则进行。

  “四排”——以合同为对象,根据合同项下的货物是否备妥,信用证是否开到,分为四种情况:有证有货、有证无货、无证有货、无证无货。

  “三平衡” ——是根据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和到期日的远近,结合货源和运输能力,做到货、证、运输工具的衔接和综合平衡。

  5.装船通知

  货物装船后,船长或大副签发收货单,托运人凭此收据可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交付运费并换取正式提单;

  货物装船后,出口商一般需将装船情况通知进口商,尤其在CFR下。

  四、制单结汇

  1.制单结汇银行三种做法:

  (1)收妥结汇

  又称受托付款,是指信用证议付行收到出口企业的出口单据后,经审查无误,将单据寄交国外付款行索取货款的结汇做法。

  (2)押汇

  又称买单结汇,是指议付行在审单无误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贴现受益人(出口公司)的汇票或者以一定得折扣买入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余额按议付日外汇牌价这成人民币,拨给出口企业。

  (3)定期结汇

  是指议付行根据向国外付款行索偿所需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并与出口企业约定该期限到期后,无论是否已经收到国外付款行的货款,都主动将票款金额这成拨交出口企业。

  2. 常用的议付单据:

  (1)汇票:出票条款、汇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2)商业发票:出票人名称与地址、发票号、发票签发日期、发票抬头、合同号、出单人名称。

  (3)运输单据:托运人、收货人、被通知人、装运港、运费和费用、签单地点和日期、其他。

  (4)保险单、产地证明书、装箱单和重量单、检验证书等。

  3. 按信用证规定正确缮制各种单据。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对出口结汇的单据,要求做到以下几点:

  正确----单证、单单一致;

  完整----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

  及时----及时制单,在信用证到期日或交单期内提交单据;

  简明----单据的内容要按信用证要求和国际惯例填写,力求简明;

  整洁----单据缮写或打印的字迹要清楚,单据表面要清洁。

  4. 单证不符情况的几种处理办法

  (1)表提(凭保议付)

  即信用证受益人在提交单据时,如存在单证不符,向议付行主动书面提出单、证不符点。

  通常,议付行要求受益人出具担保书,担保如日后遭到开证行拒付,由受益人承担一切后果。在这种情况下,议付行为受益人议付货款。

  (2)电提

  即在单、证不符的情况下,议付行先向国外开证行拍发电报或电传,列明单、证不符点,带开证行复电同意再将单据基础。

  (3)跟单托收

  如出现单、证不符,议付行不愿用表提货电提方式征询开证行的意见。在此情况下,信用证就会彻底失效。出口企业可以采用托收方式,委托银行寄单代收货款。

  五、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

  1.收汇核销

  我国办理核销的基本程序是:领单——报关审核——银行出具核销专用联——外汇管理部门核销。

  具体的出口收汇核销程序为:

  (1)网上向外汇管理局申领核销单(电子口岸)

  (2)实际领取

  (3)网上向海关进行备案(电子口岸)

  (4)报关时使用核销单 (交给货代)

  (5)报关后拿回已盖章的核销单

  (6)货款收妥、货物出口后向外汇管理局递交核销单。审核有关单证,办理核销手续。

  2.出口退税

  (1)申领“出口退税登记证”

  (2)办理出口退税需要附送的材料:

  报关单、出口销售发票、进货发票、结汇水单、出口货运单和出口保险单(以CIF结算的)、产品征税证明、出口收汇已经核销证明

  (3)我国办理退税的基本程序

  申请——上报——批复。

  六、违约的处理

  1、索赔和理赔

  2、按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和惯例来处理

  3、争取采用协商,仲裁,最后选用提交法院

  第二节 进口合同履行

  以贸易术语为FOB和支付方式为L/C的出口合同为例

  一、.开立信用证

  1.开立信用证的步骤

  开证申请人申请开证,填写“开证申请书”交银行;银行审核后,收取一定比例的押金或担保品,缮制信用证后寄出。

  2.信用证的内容

  信用证的内容,应该与合同条款一致。例如,品质、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装运期等等,应与合同为依据。

  3.注意信用证的开证时间

  信用证的开证时间,应按合同规定办理

  如果合同未明确买方开立信用证的时间,通常,买方应在装运期前15 天至20天开出信用证

  4.开立信用证应该注意的问题

  (1)信用证条款要与买卖合同一致。

  按照《UCP500》的规定,不要把过多的细节在信用证中列明,如品名、规格、数量、单价以及装运期限等,只要简单地列明即可,若货物描述过长,也可以注明“参照××合同”的字样。

  (2)信用证的开证时间应按合同规定办理。

  (3)单据条款要明确。信用证中必须列明所需单据的名称及份数,若有特别要求,还必须要详细列明。

  (4)文字力求完整、明确。

  不能使用含糊不清的文字,尤其是信用证上的金额,必须具体明确。文字与阿拉伯文字的表示应该一致,应避免使用“约”、“近似”或类似的词语。

  二、租船订舱和催装

  1. 租船订舱的准则

  (1)出口公司根据船公司提供的船期表掌握船、货情况,在船舶抵达港口或截止签单前,及时办理托运手续。

  (2)出口公司办理订舱手续时,力求准确无误,尽量避免加载(增加订舱数量)、退载和变载的情况发生,以免影响承运人和船、货代理人以及港务部门的工作。

  (3)对于发生额外特殊货物,如散装油类,冷藏货和鲜活货物的订舱,出口公司应事先通知承运人或船、货代理人,并列明要求。

  2. 租船订舱的一般程序

  买方在接到卖方货物备妥通知后,填写“进口订舱联系单”后交运输公司;办妥订舱手续后,按规定期限将船名、船期及时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备货装船。

  3.催装

  应随时了解和掌握卖方备货和装前的准备工作情况,注意催促对方按时装运。对数量大的资的进口,如有必要亦可请我驻外机构就地了解、督促,或派员前往出口地点检验监督。

  4.装船通知

  货物装船后,卖方应及时向买方发装船通知,买方接到后应及时办理投保和接货等工作。

  三、投保货运险

  1.投保方式

  我国对进口货物运输投保,一般有两种形式:预约保险和逐笔投保。

  (1)逐笔投保方式

  逐笔投保方式是指进口商(或收货人)在接到国外出口商发来的装船通知后,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申请,填写起运通知书,并送交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承保后,即在起运通知书上签章,进口商交付保费后,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保险单随即生效。

  (2)预约保险方式

  预约保险方式是指进口商或者收货人同保险公司签订一个总的预约保险合同,按照预约保险合同的规定,所有预约保险合同项下的按FOB或CFR进口的货物的保险,都有该公司承保。

  预约保险合同对各种货物应保险的险别作出具体规定,故投保手续比较简单。

  2.投保的一般程序

  (1)确定保险金额。

  (2)填写国际运输保险投保单。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投保的书面申请,其主要内容括被保险人的姓名、被保险货物的品名、标记、数量及包装、保险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开航日期及起讫地点、投保险别、投保日期及签章等。

  (3)支付保险费,取得保险单。

  保险单实际上已构成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契约,是保险人寻保险人的承保证明。在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或灭失时,投保人可凭保险人要求赔偿。

  四、审单付汇

  当议付行寄来单据后,经银行审核后,买方即付款赎单

  若银行审单发现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处理方法如下:

  (1)由开证银行向国外银行提出异议,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必要的处理方法;

  (2)由国外银行通知卖方更正单据;

  (3)由国外银行书面担保后付款;

  (4)拒付。

  五、接货和报关

  1.进口货物的接货

  进口企业通常委托货运代理公司办理接货业务,并由接货代理负责现场监卸。

  卸货后,货物可以在港口申请报验,也可在用货单位所在地报验。

  2.进口货物的报关

  (1)进口货物的申报

  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超过规定期限来自海关申报的,由海关从第15天起按日征收滞报金。

  如果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其进口货物将由海关提取变卖。

  (2)纳税

  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的规定,对进口货物计征进口税,主要有: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进口调节税等。

  国家规定进口货物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由海关在进口环节代税务机关征收,称为海关代征税。

  3.放行提货

  经海关检验有关单据,证件和货物,交纳相应费用后,并在提单上签章放行后,即可以凭提单提货。

  4.验收和拨交货物

  (1)法定检验

  对于法定检验进口货物,必须向卸货地或到达地的商检报验,未经检验的货物,不准销售和使用。

  (2)在卸货港就地报验

  六、进口索赔

  1.进口索赔对象

  (1)卖方

  凡属下列情况者,均可向卖方索赔。例如,原装数量不足;货物的品质、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包装不良致使货物受损;未按期交货或拒不交货等。

  (2)向轮船公司索赔

  凡属下列情况者,均可向轮公司索赔。例如,原装数量少于提单所载数量;提单是清洁提单,而货物有残缺情况,且属于船方过失所致;货物所受的损失,根据租船合约有关款应由船方负责等等。

  (3)向保险公司索赔

  凡属下列情况者,均可向保险公司索赔。例如则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运输中其他事故的发生致使 货物受损,并且属于承保险别范围以内的;凡轮船公司不予赔偿金额不足抵补损失的部分,并且属于承保范围内的。

  2.在进口业务中,办理对外索赔时一般应注意的事项

  (1)索赔证据

  对外提出索赔需要提供证据。首先应制备索赔清单,随附商检局签发的检验证书、发、票装箱单、单副本。其次,对不同的索赔对象还要另附有关证件。向卖方索赔时,应在索赔证件中提出确切根据和理由,如系F.O.B.或C.F.R.合同,尚须随附保险单一份;向轮船公司索赔时,须另附由船长及港务局理货员签证的理货报告船长 签证短卸或残损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须另附保险公司与买方的联合检验报告等。

  (2)索赔金额

  索赔金额,除受损商品的价值外,有关的费用也可提出。如商品检验费、装卸费、银行手续费、仓租、利息等,都可包括在索赔金额内。至于包括哪几项,应根据具体史确定。

  (3)索赔期限

  对外索赔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限内提出,过期无效。如果商检工作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可向对方要求延长索赔期限。

  (4)关于卖方的理赔责任

  进口货物发生了损失,除属于轮船公司及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外,如属卖方必须直接承担的责,应直接向卖方要求赔偿,防止卖方制造借口向其他他方面推卸理赔责任。

  目前,我们的进口索赔工作,属于船方和保险公司责任的由外运公司代办;属于卖方责任的由进出口公司直接办理。为了做好索赔工作,要求进出口公司、外运公司、订货部门、商检局等各有关单位密切协作,要做到检验结果正确,证据属实,理由充实,赔偿责任明确,并要及时向有关方面提出,力争把货物所受到的损失如数取得补偿。

  教学手段与方法:

  多媒体、PPT、板书、讲授、案例分析、讨论

  思考题、讨论题或作业:

  1.对采用CIF条件和信用证支付的出口合同,卖方履行时要经过哪些环节?做到哪几个一致?为什么?

  2.在审核国外来证时,我方应考虑什么问题?

  3.怎样办理预约保险?

  4.进口公司在开立信用证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5.案例分析:

  (1)我某公司从意大利某厂商进口该厂生产的某种名牌汽车5 000辆,交货期为 1991年 12月底,该厂无存货。8月份,工厂准备生产,因资金一时困难,未购进钢材及发动机,9月份工厂工人开始要求增加工资,随后罢工达两个月。按该厂生产能力,在余下的时间内显然不能生产 5 000辆汽车,此时,中方应如何处理合同?

  (2)某英国商人向中国出口聚苯塑料原料2万吨,价格条件为CIF上海。合同的适用法律为英国法。交前,海湾事件发生,英国商人如交货就要通过南非好望角航线,不能走苏伊士运河,故要求中方或提高价格或解除合同。问中方应如何处理?

  (3)甲公司向丁国A公司买进生产灯泡的生产线。合同规定分两次交货、分批开证,买方(甲公司)应于货到目的港后,60天内进行复验,若与合同规定不符,甲公司凭所在国的商检证书向A公司索赔。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申请银行开出首批货物的信用证。A公司履行装船并凭合格单据向议付行议付,开证行也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对议付行偿付了款项。在第一批货物尚未到达目的港之前,第二批的开证日期临近,甲公司又申请银行开出信用证。此刻,首批货物抵达目的港,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甲公司当即通知开证行,称:“拒付第二次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并请听候指示”。然而,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来的第二批的单据,审核无误,再次偿付议付行,当开证行要求甲公司付款赎单时,该公司拒绝付款赎单。试分析此案中:(1)开证银行和甲公司的处理是否合理?为什么?(2)甲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此事?

  (4)进口商已开信用证(可转让、可分批装货),到期时应出口商的要求修改信用证而进口商答应10天内修改(出口商限定在7天内修改),最后出口商也同意,但出口商由此提出先运出80%数量,其余20%要求加价,从进口商的立场看应如何处理?(1)合同成立,价格可随市场行情升降吗?(2)如果80%仍有利可图,20%的余量可以取消吗?(3)为防止出口商变相涨价,在信用证上或契约中如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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