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外事服务机构向外国企业驻京代表处派遣中国雇员所产生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关系。其中,外事服务机构与外国企业驻京代表处是劳务关系,需要签订《聘用中国雇员劳务合同》;外事服务机构与中国雇员是劳动关系,需要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外国企业驻京代表处与中国雇员是劳务关系,有时也需要签订《雇佣协议》,该协议可作为《聘用中国雇员劳务合同》、《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附件。为帮助大家加深理解,现将《聘用中国雇员劳务合同》、《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与《雇佣协议》选载如下:
雇 佣 协 议
甲方:(外企代表处)
乙方:(外事服务机构派谴员工)
根据相关法律及《聘用中国雇员劳务合同》的约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期限与《聘用中国雇员劳务合同》相一致。
二、乙方因未完成工作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不属加班加点。甲方根据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命令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须依法予以倒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加班加点工资的基数为乙方的基本工资。
三、甲方安排乙方出差,乙方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别须经甲方批准,来往交通费用凭票实报实销;出差地的交通费根据工作需要和记录凭票据如实报销;途中伙食补助费为________元/日,出差地住勤伙食补助费为_______元/日,住宿补助费________元/日。若乙方出差地的食宿费用已由出差单位承担,则甲方不再承担其住勤地的食宿补助费用。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书面约定。
四、乙方受聘满一年且具备以下条件者,甲方于年终加付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全年工作日出满勤;
(二)全年基本完成甲方交给的工作任务;
(三)平日能自觉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及各项要求。
五、甲方为受聘满一年的乙方安排一年一次的带薪年休假,具体天数按乙方工作年限具体确定如下:
(一)工作满1年不满3年的为7天;
(二)工作满3年不满6年的为10天;
(三)工作满6年以上的为14天。
六、乙方休年休假,原则上应一次连续休完,经甲方同意也可间断休完;年休假含休息日,只能在本年度使用;请休事假应首先使用年休假,休年休假后又请事假者,按工作日扣减全额工资;请休病假满30天者,免除当年年休假。
七、因工作需要甲方未能安排乙方休年休假的,甲方可按未休假天数及乙方日工资标准给予乙方补偿。
八、乙方依法提出解除聘用关系,属于违约的,除向有关方面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向甲方支付本人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九、乙方在受聘期间及解聘之后,应严格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有违反,应向甲方支付违约前或离职前一年的全额工资收入。
十、本协议送外事服务机构备案,并作为《聘用中国雇员劳务合同》及《劳动合同》的附件。
十一、本协议一式三份,除备案一份外,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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