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朱志高,男,家住沙市镇政府机关院内,联系电话15073122986。办公室0731——83300001
乙方:刘作武,男,家住沙市镇黄花村三角组村民,联系电话15074954997。
一、甲方同意将沙市镇机关院内第二栋宿舍第一单元四楼左四号室,建筑面积117平方米房屋维修委托乙方。
二、维修时间20xx年10月国庆长假期间,(1日——7日)
三、维修要求:室内墙壁全面粉刷均平显光亮。装制木制地板1平米/165元。安装厨具。安装灯具。屋顶全面更换尺长张瓦。维修完工后各类家具搬迁和安放及卫生由乙方负责。
四、总计维修费65000元,分三次付清。第一次付22000元。即墙壁粉刷完成后符合甲方提出的质量要求。第二次付21000元。房内地板安装完成后符合质量要求。第三次付22000元。全面完工后包括家具全面搬迁安装好卫生好。
五、分三个阶段质量验收,发现某地方不符合质量要求,甲方要求复工做好,如果不能复工的地方,甲方有权在维修费扣除相应的费用。
六、合同签订后如果甲方反悔另选他人维修,属甲方违约。甲方支付金1000元给乙方。合同签订后,如果乙方反悔不按期维修或不承接维修(因承包其它工程工程量大),影响甲方正常工作和生活,属乙方违约,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给甲方。
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字后生效,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担保人王福生执一份。
甲方签名:
乙主签名: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