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整治党员干部存在的“庸、懒、散、奢、疏、贪、蛮、横、硬”等不良风气,坚决纠正“四风”突出问题,转变党员干部党风、政风和作风,20xx年,新甸铺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xx届第三次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党员干部党性修养,认真解决镇村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突出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坚决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加大党内监督工作力度,着力加强村级党风廉政设,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促进新甸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纪律保障。
一、工作计划
(一)认真践行群众路线,全面落实“为民、务实、清廉”的总要求。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全面落实“为民、务实、清廉”的总要求,充分做好教育实践活动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准备,抓好学习教育、查摆问题、整改落实、巩固提高、总结指导五个环节,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真抓真改,切实把中央关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落实到位,弘扬正气,祛除“四风”,取得实效。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大问责力度,彻底解决“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切实巩固作风建设成果。
(二)切实加强教育引导,促进干部廉洁自律。依托“廉洁教育讲堂”进行全方位、个性化的法纪教育和正反典型教育,积极开展“廉政教育”主题活动,努力创建富有革命老区特色的等廉政文化品牌,促进干部对廉洁价值的认同感。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治局,不断修订和完善反腐倡廉各项制度,用制度的笼子关住权力,真正发挥制度的治本功能,规范和约束干部的行为。引导部分村庄做好廉政文化示范村的创建活动。采取“看、谈、访”相结合的方式,提高日常督查实效。倡导全镇党员干部培养健康有益、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
(三)积极构建惩防体系,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按照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要求,细化分解反腐倡廉建设的目标和任务、量化考核的标准和要求、明确责任单位和人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加强对镇村干部的监督,落实党员干部“一岗双责”要求,在全镇范围内形成上下联动、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廉政建设合力。积极抓好村级换届选举工作,充分发挥村级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作用。深化村级民主决策机制建设,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集体“三资”管理、惠农强农资金使用、公益项目建设、救灾救济款物发放等重大事项,全部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进行民主决策,切实保证决策符合群众意愿。认真落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责,对镇村两级工程建设及物资采购全部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加强村级财务审计,确保惠农强农资金在阳光下运行。积极探索源头治理,使预防更加有效,惩治更加有力。
(四)严肃查办违法违纪案件,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法规,加大信访举报调查核实力度,严肃查办镇村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为亲属牟利提供便利条件等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工程建设、财务管理等领域的违法违纪案件;严肃查处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接受吃请、以各种名义收受礼品礼金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加强和改进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有关制度,更加注重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更加注重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统一。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和震慑作用,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为全镇的中心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和纪律保障。
(五)大力提升履职能力,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市纪委“创四型组织、建四有队伍”要求,选好配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加大培训力度,积极参加上级部门开办的纪检监察业务培训班,力求把培训成效体现在纪检监察干部工作方式的转变上,体现在履职能力的提升上,体现在全镇重点工作、品牌项目创新上,充分展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形象自重、思想自省、纪律自警、工作自励的良好风貌。
二、责任目标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制订本责任书。
1、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
2、及时召开会议,传达贯彻上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提出具体落实的措施和办法。
3、每年主持召开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亲自动员,亲自部署。对全年的工作和阶段性任务提出明确的目标和具体要求。积极开展“两述两评三公开”活动。
4、深入推进“阳光廉政网”建设,加强“三资”管理,认真落实财务双代管机制,村组设立便民服务站。
5、积极创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示范村,坚持党务、村务及时公开,建立村务监督、村民议事机制,村务监督、村民议事规范化、常态化,自觉接受财务审计。
6、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整治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专项活动》的通知,禁止出现违规现象的发生,对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处理。
7、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整治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活动》的通知,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套取惠农富农资金、变相增加农民负担及在土地承包流转中侵害农民利益等突出问题。
三、责任追究
党员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责任制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责任追究:
1、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上级领导机关和党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3、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
4、疏于管理,出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
5、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经纪律、法规政策,弄虚作假的;
6、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受到责任追究的党员干部,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直至党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检查考核
由镇纪委、组织办、党政办负责检查考核,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考核结果与年终评比奖惩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