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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2019-01-27 来源:工作报告 手机版

  为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人民调解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报告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继承和发扬了我国民间调解传统而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多年来,由于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新的形势下,随着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许多新的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就会影响社会和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精神,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使其成为新时期解决民间纠纷的更加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切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二、巩固、健全、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

  (一)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综治委成员单位一把手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县司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司法所长兼任。调解员采取聘任制,由司法所聘请本辖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懂法律、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司法助理员,或民政、土地、计生办及社会志愿人员组成。

  (三)村(居)民委员会的调委会主任由村(居)委治保主任兼任,无治保主任的,由村干部兼任,成员由在职村组干部3人以上组成。

  (四)凡年产值50万元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都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根据情况以小区(楼院)、车间等为单位设立调解小组,聘任调解员。已设立调委会的企事业单位,要巩固和完善组织,充分发挥作用。

  三、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平等自愿原则。人民调解必须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纠纷的受理,可根据申请受理,也可以主动受理,但必须基于当事人自愿;调解中必须进行耐心细致的劝解、开导、说服;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由当事人自愿接受。

  (二)合法合理原则。对法律、法规明确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取民间调解解决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

  (三)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并不否定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定义务,不得随意反悔。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人民调解协议起诉;一方当事人以原纠纷起诉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人民调解协议抗辩。

  四、规范人民调解工作

  (一)健全排查机制。坚持抓早、抓小、抓快的原则,对矛盾纠纷早发现、早调解,使其消除在萌芽状态。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信息员”作用,发现纠纷苗头及时上报。认真落实排查制度,实行“关口”前移。每月开展一次纠纷排查,对排查发现的各类矛盾隐患,按性质和轻重缓急进行梳理分类,详细记入档案。

  (二)完善调解机制。实行分级调解制。一般纠纷由村民、居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村民、居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由乡镇调解委员会调解。乡镇调解委员会解决不了的,要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共同研究解决。

  (三)规范管理机制。严格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制作调解协议书。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指导村(居)民人民调解委员会逐步按规范化的要求,对纠纷登记、笔录以及调解协议书的制作进行指导并按月及时上报《民调情况统计表》。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调解文书的规范化进行检查、评比,对高质量的调解文书给予表彰。

  五、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县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要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该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准确认定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凡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或者变更法定事由的,应当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并以此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通过法院的裁判维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六、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

  (一)坚持培训制度。每年都要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一次培训,并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乡镇调解员要参加市级培训,县要对村民、居民调解员进行培训。对经过培训没有合格的不得从事人民调解工作。

  (二)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人民调解员经培训合格后,在从事调解工作时,必须持司法行政部门统一核发的证书上岗。

  (三)建立奖励制度。对人民调解工作,各单位要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定期召开现场观摩经验交流会,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要大力表彰奖励,不断激发他们工作的积极性。

  七、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

  各乡镇党委和政府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的高度,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坚持“党政领导,综治协调,司法牵头,部门参与,依托基层,上下联动”的指导思想,构建大调解格局,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基层稳定,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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