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瞬之间,震惊全国的佘祥林冤案过去一年多了,然而,此案给人们留下的教训是极为深刻的,留下的思考是沉甸甸的。今天,在全国政法系统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时刻,再提此案,并非牵强,对于正确树立法治理念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994年,佘祥林因“杀妻”被判死刑,后因证据不足被改判有期徒刑15年;11年后,“被杀”妻子再现人间,“凶手”丈夫终于洗清不白之冤。而此时,当年28岁身强体壮的佘祥林,已变成一个与社会隔绝甚久,身体残弱的中年人。11年的冤案同时也改变了全家人的命运,他的母亲为寻长儿媳,被公安机关关了3个月,放出后不久就离开了人间,他的哥哥佘琐林为弟弟申诉,被关了40多天。他们都是好人,为什么一个个都受到冤枉。我觉得除了当时历史条件下的客观因素外,最主要原因:
首先是主观臆断,有罪推定。一是没做dna鉴定,公安机关主观确定女尸就是张在玉;二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佘祥林采取了强制措施;三是在佘口供前后矛盾时先入为主,选择有罪供述;四是在起诉和审判时只重视有罪证据,轻视无罪辩解。
其次是监督乏力,制约不够。一是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和诉讼活动监督不力,未严格行使法律监督权;二是审判监督不够,忽视了佘的长期申诉,滤布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了裁判;三是党内监督不严,市委政法委对政法部门提供协调佘案研究不够,把关不严。
再次是执法主体素质不高。一是对证据收集不力。二是存在超期羁押。三是工作责任心不强,案件一路过关,环环出错。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佘祥林冤案的发生与执法者执法理念的偏激、与执法理念的陈旧、与执法理念的机械有直接关系的。试想,如果我们的执法人员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如果我们的执法人员工作责任心强,鉴定到位;如果我们的执法人员不主观臆断,有罪推定,就不会酿成如此惊人冤案。有人说,法治理念是执法者的根,此话讲的非常深刻。我还要加一句,执法理念是执法者的灵魂。有了这个魂,就能增强执法者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有了这个魂,就能心系百姓、情系百姓、利系百姓,时刻为百姓排忧解难;有了这个魂,就能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了这个魂,就会恪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办出铁案、办出公正、压滤机滤布办出威严。因此,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要塑造执法者的灵魂,塑造执法者责任意识,塑造执法者人权意识,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执法者的理念提高了,错案、冤案、不公平的案件自然就会减少了,法律的尊严就会得到社会的认同,法治文明的进程就会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