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不知道如果新的规定是一般规定,而旧的规定是特别规定就不能简单适用这一原则,不能确定时,应按《立法法》第85条和86条执行;知道“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但不知道这一原则适用的无条件性。当然,当下位法和上位法一致时可以使用下位法,但是使用上位法可以减少许多麻烦,适用下位法,当事人经常会提出异议,一旦进入复议、诉讼程序还要先证明与上位法相同,而如果直接适用上位法就可免去类似的麻烦。此外,即使适用同一部法律时,某些执法人员对于应该适用哪一条也模糊不清,有些执法人员使用的条款竟然与案件风马牛不相及。 法律文书的制作在实践中也不够规范,主要有以下问题: 1.有的文书执法人员不签名; 2.有的案件当事人在文书上不签字,只按手印; 3.有的询问笔录修改过后不要求当事人签名; 4.处罚决定书和罚没收据上的当事人不一致; 5.收集的证据没有提供人签字,证据来源不清; 6.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内容过于简单,不反映违法事实和违法现场涉案物品的数量、质量和状态; 7.复议期间和复议机关交代不准确。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夯实依法行政基础 工商行政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水平,首先必须提高这支执法队伍的素质,而加强学习是提高素质的必然途径。学习的方式方法很多,“三个一”学习制度就是比较科学的学习方法之一。“三个一”即:一年一期一培训、一季一法一考试、一月一案一分析。一年一期一培训就是每年由法治部门邀请法学教授或市局、省局法治处领导作专题讲座,讲解依法行政的新形势、讲解依法行政中的疑难问题、执法人员交流各自在案件办理核审等工作中的经验,培训班融理论学习、案例分析、工作交流于一体,从而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一季一法一考试是指每个季度确定一部法律为考试内容,执法人员以自学为主,考试成绩纳入工作考核,以此营造起执法人员在业余时间自觉学习法律知识的氛围。一月一案一分析指利用分局的计算机局域网,每月进行一次案例讨论分析,可由法治科会同业务科室选择疑难案例和新颖案例上网介绍案情,各部门和工商所提出见解上网交流,法治科最后公布答案与得分。 除此之外,分局还可以积极组织开展与法院系统的工作研讨活动,探索增强执法办案技能的新途径。平时执法过程中执法部门虽然狠抓依法行政,但是由于工商机关监管的范围比较广,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比较多,法律的竞合现象比较普遍,加之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参差不齐,对一些案件在证据的引用和法律条文的适用上有时不够准确,这不仅影响了行政执法的质量,也引发了许多行政诉讼。开展与法院系统的工作研讨,不仅有助于办案人员对工商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而且还可以通过相互沟通,在一些问题上形成共识。开展研讨活动主要是选好课题,这可以由法治科根据案件核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整理出研讨课题,然后在网上公布,请办案部门先行准备,待时机成熟邀请法院研讨。 (二)加大执法监督,完善、创新法制建设 权力没有制约就会形成~,这就需要制度的监督,具体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行政缺位的监督。行政缺位实质上就是一种执法不到位的表现,应该管理的事务没有管理,或者应该严格管理好的没有管理好,“重罚轻纠”就是表现之一,这就需要制定明确的执法责任制,如《重大事项备案制》、《工商所以分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实施办法》、《工商所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实施办法》、《案件领导小组工作制度》、《案件核审制度》等,将不同岗位的职责、任务和目标明确下来,按照要求检验执法的绩效,加强监督,对渎职行为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二是做好内部横向监督。在执法监督工作中,往往上级对下级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似乎顺理成章,而一个机关内部同级机构之间的监督容易产生矛盾和摩擦,更容易流于形式,实际上横向监督更容易及时发现问题,对防止和纠正错案更便捷。三是对行政处罚案件中对扣留、罚没的财物去要进行全程的监督,可以制定《扣留、封存、罚没款物的管理规定》以便防止执法中的~现象。此外,制定《行政处罚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规定》、《查询、暂停结算违法当事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管理规定》等,对执法过程中涉及的一些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三)健全制度、完善办案机制 1.建立案件主办人制度。分局可以通过考试筛选,将业务骨干作为案件主办人,可以赋予案件主办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的组织协调、调查取证、应急处理、定性处罚等方面的权力,并实行案件主办人限时办结案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每个案件可以明确一名案件主办人为组长组成办案组,依据法定程序查办案件,组长对整个案件办理负总责,这样可以增强案件主办人的责任心、提高办案的实效。 2.推行等级办案制度。分局可以将办案人员分等级,让大家竞争办案等级,从而建立激励机制。对不同等级的办案人员实行不同的办案奖励,而未取得办案员资格的则不予奖励。对等级办案员实行年度考评,一年一聘,逐年通过考试聘用或晋升。 3.案件回访制度。行政处罚后,绝对不能一罚了之,必要时可以聘请行风监督员对被处罚的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案件实体和程序有无瑕疵、办案人员是否廉洁自律、是否有徇私枉法和吃、拿、卡、要的情形等。 面对机遇和挑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建设任重道远,只有全面提高执法水平、加大执法监督、健全各项制度,才能担负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卫士的重任。
工商行政执法问题解析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工商部门监管市场的任务不断加重,特别是我国入世后,对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的要求不断提高。近年来,全国工商体制改革成果卓著,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也以此为契机,取得了较大幅度的发展,但通过我科对经检大队和各工商所的调研,从当前的实践情况来看,工商执法办案工作仍然存在着诸多的矛盾和问题、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一、执法环境难题突出 1.地方行政干预依然存在。工商行政体制改革后,省以下工商机关虽然实现了垂直领导,但工商行政执法往往冲不破人情网、跳不出地方保护主义的怪圈。职能部门与地方政府因其所处的位置不同,担负责任不同,这就决定了思维方式、目标定位、工作方法等方面的差异,加之一些市场经营者与地方政府关系好,从而导致某些地方领导将行政执法与经济发展软环境对立起来,要求工商部门对纳税大户和骨干企业不能查、行政壁垒不能动。 2.执法管辖交叉、错位。工商部门与许多专职执法机构,如质监、卫生、商检等部门职能重叠,执法范围模糊不清,常常出现某些领域的交叉执法、重复执法或监管的盲区和空白地带。 3.执法手段匮乏,强制性行政措施难于实施。过去某些工商法规中规定的“强行划拨权”、“物品扣留”等强制措施,现在已全部或者部分地退出执法程序,这就使工商执法的权威和力度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二、执法水平良莠不齐,部分执法人员素质偏低 许多执法人员以前从事的是个体专管工作,从来没有查处过案件,这就导致他们不熟悉法律、法规,不懂得执法程序、执法技巧及有关查帐、取证等专业知识,因此,这一部分人在办案过程中往往问题不断。 (一)重罚轻纠 实践中,一些办案机构在办案时,只注重对当事人罚款,而对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去纠正重视程度还不够,这在执法中就走进了“重罚轻纠”的误区。这一现象的表现形式有1.只罚不纠。即对市场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只罚款,对已售出的存在严重隐患的产品不认真追查;2.罚款放行。对查获的不合格产品或国家规定的违禁物品,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罚款放行的错误做法。3.只打不追。只对查到的问题进行处理,而对表面现象背后的隐患问题不注意追查。4.手段单一。部分执法人员对行政法律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领会,处罚决定书的处罚条款往往只有罚款一项,不会运用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致使某些违法人员误认为执法机关只要罚款,不管纠正。综观这些执法误区,究其原由,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是少数办案单位和执法人员思想偏差,存在一切向“钱”看的倾向,对已经流向市场、存在隐患的涉案物品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而且存在怕麻烦、怕费事、怕人情、怕出错的消极畏难情绪,认为差不多就可以了,没有必要深究不放。 二是综合执法手段不强,工商执法依据不足。在众多工商执法法规中,有执法力度和强制措施的甚少,而且可操作性不强,这就导致行政执法依据不足,手段不硬,难以达到理想的执法效果。 三是部分执法机关内部管理和考核存在偏差,将罚没款数与工作业绩和奖惩挂钩,从而导致办案人员片面追求罚款数量、忽视办案质量。 (二)重实体、轻程序 长期以来,有部分执法人员凭经验办事,采取经验主义,认为程序问题是工作上的步骤和方法的问题,只要实体上合法,程序上无所谓;还有的人认为,即使程序错了,也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和处罚。但是许多行政处罚案件被诉到人民法院之后,不是因为实体问题,往往是因为程序不合法而被撤销,因此,程序合法绝对不能丢。这些轻程序的人员在工作中常有以下表现: 1.随意简化程序。一是将一般程序案件作简易程序案件处理。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罚款和警告两类,而且罚款的幅度法律也有明确规定,但在执法实践中,有的执法人员将没收财物、停业整顿的案件作为简易程序案件,有的将罚款几千元的案件也以简易程序处理,一味图简单省事。二是任意简化某个程序中的某些环节。程序是一个连续性的过程 ,一环紧扣另一环,如果简化这些环节就会构成程序违法,一旦被起诉到法院,这样的行政处罚将不堪一击。三是随意简化法定程序中的某些手续,如在简易程序案件中,有的执法人员往往就只给当事人开一张处罚决定书,省略了亮证、告知等。 2.有意规避法定程序。一是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变通处理来规避法定程序。一些被处罚的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和声誉,要求工商部门不要下处罚决定,自己以变通的方法交罚没款,如交赞助费或交管理费等,这样既可以将不计入成本的罚款变为计入成本的各项费用逃避税收,又可以抓住工商部门的把柄,牵制工商部门以后对自己的查处。二是执法人员主动与当事人协商来规避法律。由于目前执法环境不好,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很大,一些执法人员为了尽快结案、息事宁人,就主动和当事人协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只要谈妥,就凭当事人的认识材料处罚。但这种行政处罚只要当事人提起复议或诉讼,工商部门将必败无疑。 3.故意违反法定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回避程序、调查程序、告知程序、时效程序等。有利害关系的不回避、进行调查时不亮证、勘验后不请鉴证人签名、符合听证条件的不告知听证权、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超时限,这些问题许多执法人员觉得无所谓,但在诉讼中往往就是这些小细节成为工商部门的死穴,只要当事人诉诸法律,工商部门也必败无疑。 (三)重证据、轻规范 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不少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法学功底不扎实,难以适应新形式下的执法和办案工作,适用法律随心所欲,不知所以然。在法律适用上,知道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但不知道这一原则只适用于同一机关制定的法,而且特别规定出台的时间必须晚于一般规定;知道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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