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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和资金管理调研报告范文

发布时间:2019-12-24 来源:调研报告 手机版

  优抚保障工作事关国家的建设、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是国家和社会为了对优抚对象进行优待、抚恤及其他物质上的照顾和精神上鼓励的一种管理,是一项很特殊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特定的保障对象称为优抚对象,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为了以防有关优抚数据的不准确、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等问题的出现,防止和杜绝因为优抚数据不够准确、资金管理使用方面不规范等问题而造成一些优抚资金的非正常现象的发生;我们应进一步明确重点优抚对象的人员底数;全面的采集、登记重点优抚对象的个人基本情况信息;使优抚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更健全和完善。进行了一些调查与研究,在此与大家一起共同探讨

数据和资金管理调研报告范文

  一、优抚数据和资金管理现状

  我们对省市区进行调查,对象范围普查的重点优抚对象为以下人员:①享受定期抚恤的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②享受定期抚恤的残疾军人;③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④享受生活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数据如下:

  (一)小区优抚数据

  1、该区“三属”共13人,全年共发放抚恤金1XX0元,春节慰问费达3025元。

  2、该区“残疾军人”共45人,全年发放抚恤金达641840元,春节慰问费18852元。

  3、该区“在乡老复员军人”共53人。其中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和参加了抗美援朝战争的复员军人为30人,定期定量补助每人每月250元;建国后入伍未参加抗美援朝战争的复员军人为10人,定期定量补助每人每月230元;现已发放全年定期定量补助金847680元,春节慰问费1XX元。

  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共93人,定期定量补助每人每月100元,已发放定期定量补助金35160元,春节慰问费9000元。

  5、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医疗减免经费:“三属”为23750元,“在乡7-10级残疾军人”为3980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为1700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为46780元,全年总合计为290430元。

  6、重点优抚对象全年修房补助费合计110000元。

  7、a、“14类参战人员”身份认定的工作,现今为止共认定60人。其中区失业为30人,生活补助标准为200/月,全年生活补助金额为170000(含3人XX年3月份、1人5月份转为退休前失业生活补助费共XX元);在区277人,生活补助标准为100元/月,全年生活补助金额为32400元;

  b、“原8023部队代管单位退役人员”失业及在乡共10人,生活补助标准100元/月,全年生活补助金额为1XX元。

  “14类参战人员”及“原8023部队代管单位退役人员”全年发放金额总合计为132400元。

  以上全部对象发放金额总合计:176800元。

  8、XX年度全区义务兵优待金发放合计871520元(预算)。其中:农村义务兵标准为每人每年2600元,人数为107人,合计为278200;城镇义务兵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人数为50人,合计为15000元。XX年共发放优抚金180.2万元,现役军人优待金5370元/年,部分重点优抚对象优待。

  (二)资金管理现状

  优抚安置资金基本都落实到位,基本做到了资金的严格管理和专项使用。该区民政局对于中央、省级财政下达的和市、县(市、区)配套的专项资金也能够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各项优抚安置资金均严格按照标准执行,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保障水平,并且按照了国家的有关要求管理使用,做到了专款专用。具体如下:

  XX年下半年,由上级拨付该区民政局优抚经费共为300万元,7-12月份支出了285万元,结转下年15万元。XX年1-6月承转上年结余及上级拨付我区民政优抚经费为122.3万元,1-6月份支出256.34万元。

  上述经费用于三属、在乡复员军人、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医疗报销和补助等项支出。自XX年7月份-XX年月份,省市区区民政优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良好,加之区上建立了会计管理中心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省市区局严格按照区政府有关规定,所有资金、帐户全部由会管中心和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所有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区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

  二、存在问题

  通过调查,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有:

  1.数据统计的不科学性,存在一些错误,数据更新也不够及时。

  2.该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结余数量较大,医疗补助工作力度有待加强;

  3有关重点优抚对象参加的医疗保障落实不够全面,因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工作开展时间不长,有关部门要求要以户为单位参保,一些较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没有能力让全家参保,个别重点优抚对象不愿意参加城市居民有关的医疗保险;

  4.该区当前在优抚对象管理、资金使用管理方面都不同存在着人员数量不清的问题,对重点优抚对象动态变化的情况也掌握不准,对象基础数据信息方面存在收集不齐的问题,同时也不能排除有优抚资金被侵占、挪用、截留甚至被个人贪污的现象;

  5.优抚资金的使用问题,由于现在的一些银行帐户的管理制度,有关乡镇民政资金专户全部被取消,一些民政资金从财政拨入乡镇财政所再通过财政所拨到乡民政的帐上,这使民政资金过程变得复杂,民政资金并没有按时拨付到位,造成不能及时的进行发放,民政资金也没有进行专户管理,这样就难避免民政资金被挤占和挪用现象的出现,以致不能确保有关民政资金的安全;

  6.基础工作较差,主要体现在台帐方面,优抚对象的数量显示不够明确,全貌也不清楚。

  三、解决对策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政优抚资金管理,针对以上问题,我们下阶段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

  (一)在优抚数据方面

  (1)及时的上报有关自然减员情况。在优抚对象死亡后,该区应及时上报有关民政局注销,而不能隐瞒。同时应通知家属带乡村的死亡证明、优抚对象的领取证及办理丧葬补助领取人的有关证件,到区民政局办理有关补助并及时注销领取证。

  (2)认真组织对象清查、数据录入工作。对于发放的优抚资金,有关部门要详细核对并准确无误,在经局务会研究决定后,以民政局的名义报请区政府或区财政局审批。经过上级批准拔付后,按前面做好的预算名册,所有重点优抚对象的基本情况必须重新进行审校登记,并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3)享受定抚、定补的重点优抚对象死亡后要及时上报注销。各类重点优抚对象原则上不得超过去年人数,在乡老复员军人至少应达到5%的减员率。

  (4)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的对象必须收集其带病回乡的依据证明材料。对享受了补助的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安置部门分配了工作的退伍军人要重点调查,并掌握详细情况。

  (二)在优抚资金管理这块

  (1)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资金应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发放,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医疗保障”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项下。用于补助不同等级的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缴费部分,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参保人数和补助标准,直接核对并打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将其纳入该财政专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账中核算;用来补助其他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资金也应按县级民政部门提供的用款计划审核和拨付,以便做到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2)优抚经费实行封闭运行,社会化发放程序,由民政局将各类优抚资金下发到各核算中心,各核算中心负责拨付各信用社代发,优抚对象就凭个人有效证件、民政局发给的有关证件、个人手章到指定地点领取。民政优抚资金的使用范围也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支出:主要用于“三红”即在区老红军、在区西路红军、在区失散红军;“三属”即烈士遗属、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1—10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参战和参试人员的抚恤补助。

  (3)积极的去寻求民政资金社会化发放路径,保证民政资金有序并有效运行。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大部分民政资金都需实行社会化发放,特别是在优抚对象人头经费的发放上,应由民政局拨到区,再由区通过核实后再拨到个人银行帐户,虽然这样增加了一个环节,但却能达到掌握自然减员,动态管理的目标。

  (4)资金管理使用方面要做到手续健全,账目清楚,进一步完善银行社会化发放的管理办法。各级财政和民政部门对上级和本级配套的优抚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对因截留、挪用、滞留等原因不能确保优抚对象及时足额领到优抚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建立起优抚资金使用责任的追究制度。不断加强对优抚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在管理和使用中出现截留、挪用、挤占和贪污等违法违纪问题的有关单位,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方面的工作,对于那些监管不力、督促不严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于那些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民政专项资金的人,给予严重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凡在中央、省财政负担的优抚资金未下达之前,由市财政局、民政局共同研究按季提出资金预拨计划,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预拨各县(市)区,各县、(市)区要在收到资金的5日内足额落实配套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的农村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标准,按照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确定,执行区别优待政策,并于国庆节前定额发放。对享受国家抚恤补助以后仍达不到当地中等以上生活水平的重点优抚对象,按相关文件规定标准发放优待金。

  四、结束语

  优抚工作是我国军民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逐步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传统工作,它通过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直接服务于军队和国防建设,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做好上述人员的有关保障工作,对加快国家经济的建设、国防建设以及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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