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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检察监督执行中人权保障的思考(2)

发布时间:2016-11-20 来源:调查报告 手机版
**省**县看守所发生的“躲猫猫”事件曝光后,看守所内在押人员应享有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被更加受到人民群众的高度关注。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湮灭证据、串供等事件的发生,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要依法剥夺其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同时,在押人员依法享有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也要得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受追诉的对象,一旦被羁押,就会处于非常脆弱的地位,国家权力如用之不当,则极易造成对他们权利的侵害。因此,对其必须进行有效地制约。
当前看守所对在押人员在人权保护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不足:1、对在押人员的诉讼权利保护不够,隐形、变相超期羁押现象仍然存在。高检院、高法院、公安部多次联合下文严禁超期羁押,将杜绝超期羁押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目张胆的超期羁押是很少有了,不少地方甚至连续多年保持了无超期羁押的辉煌记录,但表面合乎法定期限,实质超期羁押的隐形、变相超期羁押现象仍然存在,这无疑是对在押人员人权的严重侵犯。2、一些看守所还存在牢头狱霸殴打、体罚在押人员等监管不到位、管理混乱的问题。如躲猫猫事件等。3、一些看守所监管场所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被监管对象的“居住权”得不到有效保障。4、在押人员其他权利未能得到充分的保护。如在押人员的消费义务,在一些看守所,在押人员只要一进看守所,不管条件如何,就要购买由看守所统一提供的生活必需品。还有的以较高的价格向在押人员出售商品,在押人员的伙食标准也未能随着社会上物价的上涨而有所提高等。
看守所等监管场所人权保护不足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看守所执法人员在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一)认为被监管对象在监管场所只有接受教育和改造的权利,没有必要过多地强调其他权利;(二)认为被监管对象是坏人,有些甚至是社会渣子,监管条件差一点对他们也是一种惩罚;(三)认为被监管对象虽然是公民,但他们是违法和涉嫌犯罪的公民,不可能和其他公民享受同等待遇;(四)认为被监管对象的合法权益是应该保障,但当地条件有限,无法保障;(五)认为保障被监管对象合法权益不仅需要物质准备,而且需要思想准备,而思想准备需要一个过程。因而在权益保障方面,主观上持观望态度,行动上表现为“不作为”。另外就是立法滞后,我国现行的看守所条例是1990年制定的,其中一些内容已明显落后于形势的发展,造成了对在押人员人权保护的法律依据不足。

在崇尚“法治”、保障人权呼声高涨的今天,严防“躲猫猫”事件再次发生,人民检察院应充分发挥驻所检察监督职能,强化看守所被羁押人员的人权保障机制,树立维权意识,转变执法观念,突出人权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依法监督的水平,使驻所检察工作更具人性化,实施全方位、多角度的人权保障。
一、加强收押、出所活动检察监督,保护公民不受非法羁押
1、把好“收押出所检察关”。在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时,现场检察《拘留证》、《逮捕证》、寄押凭证、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收监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手续是否齐全,检查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对收押、出监凭证进行审查,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纠正非法收押现象。
2、把好“羁押期限检察关”。超期羁押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基层检察院应力争使所有驻所检察室与其看守所信息联网,以便驻所检察室对羁押期限实行动态监督,检察人员认真执行羁押期限预警机制,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包括在押人员入监权利和义务告知制度、在押人员控告申诉材料递转制度、约见检察官制度、羁押期限届满前预警、催办制度,跟踪监督制度以及信息通报等制度,促进驻所检察室在督促、监督方面的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杜绝超期羁押,有效保障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平正义。[!--empirenews.page--]二、加强监管活动检察监督,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1、检察监督看守所对男犯和女犯是否实行分押;检察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监舍和活动场所,特别是重特大案犯的监管警戒是否安全,提审、押解是否符合规定;检察看守所是否用在押人员代行干警职务管理在押人员;检察看守所干警、其他办案人员、武警对在押人员使用戒具、武器是否符合规定,对在押人员有无体罚、虐待、侮辱人格的行为等,维护在押人员人格权和人身安全。2、检察新入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其随身所带的衣物、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并逐一登记、开列的清单和在押人员离开看守所时一并结算或退还的凭据,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财产权。3.检察监督看守所对在押人员劳动保护权。保护在押人员参加劳动时间及身体健康,避免其出现超体力劳动或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现象。4、定期检察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伙食标准、环境卫生、病伤医治等是否符合规定和有无虚报、冒领、克扣囚粮囚款等问题。注意对看守所生活环境、饮食卫生、药品管理进行经常性检察,以确保在押人员的生活安全,维护在押人员的生存权等。
三、加强刑罚执行活动监督,强化执行中的人权保障
加强刑罚执行活动监督,依法保障留所服刑罪犯以下权利:(1)罪犯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2)罪犯有在任何情况下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3)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有依法行使选举的权利;(4)罪犯有对看守所的管理、教育、生产劳动、文化娱乐、生活卫生等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5)罪犯有在法定节假日休息的权利;(6)罪犯有维持身体健康,生病得到及时诊治的权利;(7)罪犯有与亲友通信,定期会见亲属的权利;(8)罪犯有受教育的权利;(9)信教的罪犯有保持原有的宗教信仰的权利;(10)罪犯享有私人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继承权;(11)在服刑期间表现好的罪犯有获得依法减刑、假释的权利;(12)老弱病残罪犯以及少数民族罪犯、外籍罪犯,在生活、管理、劳动等方面享有适宜于他们的生理、心理和生活习惯等方面特点,不同于其他罪犯的相关待遇等。
四、认真办理在押人员诉求,切实维护在押人员申诉、控告权
深化检务公开制度,通过广播、谈心、设立检务公开栏、印发宣传手册等方式,将检察机关性质、业务、职能以及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条件、在押人员权利义务等内容全部公开,设置检察信箱和投诉电话、家属会见日接待、检察官约见制度,为在押人员及其家属的控告、申诉开辟绿色通道。以此增强在押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工作透明度,使在押人员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时通过什么渠道维护自己权利,也使驻所检察室的监督视野大为开阔,为驻所检察室切实维护在押人员人权创造了有利条件。积极办理在押人员诉求,做到件件有登记,件件有结果,件件有答复,将法律规定的权利变为活生生的现实,提高驻所检察室的公信力,维护司法公正。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正确实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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