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关心、爱护、保障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基层法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青少年维权链上占有着重要的地位,担负着神圣的使命。近年来,因一些未成年人受社会不良影响,犯罪现象日趋严重,犯罪率逐年上升,犯罪呈现集团化,低龄化,残忍化,后果严重化等特点,给社会带来很大危害和不安定因素。这不仅影响未成年罪犯自身的前途和未来,而且涉及到家庭,直接关系到边疆社会稳定。123县人民法院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教育、感化、挽救每一位失足青少年,结合多年的审判工作经验,调查研究认为,认为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包含以下几方面:
(一)家庭因素。
家庭是青少年的第一课堂,父母是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培养,深刻影响着子女的人生观,道德观的形成。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得主要因素有:家庭过分宠溺子女;父母的教育方法简单粗暴;父母不注重自己的形象,对孩子产生极坏的影响;夫妻不合、争吵或离异,致使子女性格扭曲;家境贫寒,孩子过早涉足于社会,缺乏正常的家庭生活和文化教育,给社会危害性。
(二)受社会经济负面效应及社会不良文化的影响。
青少年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形成阶段,缺乏社会经验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一些青少年往受不住各种物质享乐的诱惑,在一定条件和某种因素的作用下,就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加上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文化娱乐等充斥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以及其它有损人民群众健康的内容、对社会文化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污染,对涉世不深的青少年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
(三)学校缺乏给学生一个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
学校法制教育流于形式,不注重实际效果,学校缺乏与家长的联系,沟通,没有及时掌握学生的心理,情绪变化,无法及时对学生不良“苗头”性问题进行抑制。
(四)青少年自身的生理、心理特点,较易走上人生歧途。
青少年犯罪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青少年本身的素质,青少年正处于心理、生理发育阶段、辨别是非,区分良莠和抵制外界影响的能力差自控力弱,行为不稳,模仿力强,如冲动,易被诱惑实施犯罪,有的家庭经济方面与高收入的盲目攀比,产生心理不平衡,甚至萌发不良企图。还有对社会不良风气各种诱惑,以及一些低级趣味的文化,有一种神秘感,想试试的心理。再有学习成绩差,受老师,同学的歧视,自尊心受挫,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和报复心理。
针对以上这种实际情况,该院采取了一些措施,摸索出一条行之有效又独具特色的青少年审判工作新路子。对于这些未成年犯罪的审理,认真贯彻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始终本着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对他们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因人施教,晓之以理,帮助他们认识自己违法犯罪的表现及产生的根源,否定过去的自我,使他们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人生观、价值观,启发他们的感情与态度,满腔热情地进行帮助与教育,对点滴进步给予及时地表扬与鼓励,使他们感受人与人之间的温馨、亲切与诚挚。形成了打击与维权并重,在打造123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大环境中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一、建章立制,健全创建管理机制
***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喀什中院、县委、县团委有关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精神,把参与创建作为提升司法服务的重要方式,提出要确保创建活动有条不紊,并取得实效的奋斗目标。为此,院创建领导小组把创建活动的各项工作目标化、责任化、制度化,致力于用合理的制度促管理,用科学方法创建,力争做到以一流的管理创一流的业绩。
(一) 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保护青少年成长、让人民满意的高度,充分认识青少年维权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审判人员在庭审职能中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由于条件所限,我院没有设立专门的青少年法庭,法院与县团委合作,设立了青少年维权岗,抽调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专门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要求审判少年犯的法官有特殊的事业心、特殊的责任感、特殊的感召力;即是一名优秀的法官,还必须是一名合格的“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