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答:杨女士在同一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内同单位先后签订了两份内容不尽一致的劳动合同,对于如何认定这两份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以经过劳动部门鉴证备案的后一份劳动合同为准。
虽然在实践中,劳动部门的鉴证备案并不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但是劳动合同备案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审查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服务措施。劳动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劳动合同备案时,一般要下列审查内容:1.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资格;2.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3.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这就决定了经过鉴证备案的劳动合同具备更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效力应当高于未经鉴证备案的劳动合同。
另外,在杨女士提交辞职书后的工作交接,实践中一般安排在职工即将离开单位的最后几天,在提交辞职书到离开单位之间的30天内,杨女士仍然有义务尽职工作,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单位收到辞职书后的30天期满,即使单位未及时安排交接工作,也不影响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压我工资就只能忍气吞声吗
读者陈先生来信说:我按照劳动法规定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8月7日提出),昨天公司人事经理以我跟公司签的培训协议为由,说合同是三年,而我只干了两年,需交违约金6000元。我们的工资是每月25日结账,以前是下个月的1-15日,后来公司换领导加上搬公司,慢慢地就整整压了一个月,请问我现在已经提前一个月提出了辞职,再加上公司在没跟任何员工商量的情况下就私自压了我一个月的工资的现状下,是否还需向公司交违约金?
专家解答:《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因此,陈先生和公司之间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不违背法规规定。但是,违约金的承担是以违约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只有违约才可能谈及违约金。《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如果陈先生所述公司拖欠、不按时发放工资的情况属实,则应属公司违约在先,陈先生有权解除合同并无须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