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劳动争议案件高发,其中最容易发生争议的环节就在离职阶段。2014年12月17日,英才网联旗下医药英才网特邀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劳动法部主任袁泉律师,主讲以“离职过程劳动争议风险防控及经典案例”为主题的沙龙活动。帮助企业HR防控离职阶段的劳动法律风险。
截至目前的统计数据显示,在北京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已有4万起,其中一半以上与员工离职有关。离职主要有几种情况:员工辞职、公司辞退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合同终止。袁律师说,在员工离职的过程中,无论是什么因素员工都希望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此时会有许多不可控的因素存在,所以HR要做好风险防控。
辞职报告最好要书面形式
袁律师举了这样一个案例:一名物业公司的员工住在他们的集体宿舍里,当天晚上就跟舍友说公司给的条件不好,我不想干了。结果第二天就没来上班,自己白天到外面找工作,晚上回宿舍休息。HR也打电话问过他怎么没来上班,他回复说不想干了。最后员工找了一周的工作后又回来上班了,觉得还是这家公司好。HR看见他就问怎么又回来了,员工说我没辞职,七天工资可以不给我。但是作为公司来说,其他的社保之类的都要继续交。
袁律师进一步解释,法律规定试用期和正式期的员工都有提出辞职的权利,试用期员工提前3天提出辞职,正式员工提前30天。要注意的是,口头提出解除在法律上是成立的,但一旦发生争议,员工可以不承认,口头的证据很难掌握。
除此之外,员工在写辞职报告时,什么样的辞职理由需要HR提高警惕呢?
辞职理由最好写“个人原因”
袁律师强调,如果员工主动提出辞职,在写理由时写“个人原因”就可以了,要防止出现员工写因“劳动合同法第38条”,HR千万不要收这样的辞职报告。在上海浦东区就发生过这样的案例:一个员工在辞职前就咨询过律师,想让自己利益最大化。律师说你的社保有问题、报酬支付也有问题,你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向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于是,员工找到了人力资源,并提交了辞职报告,上面的理由就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现与公司解除合同”。人力资源当时就没有收,说你这样提出辞职,肯定不会给你开离职证明,以后你到新公司,人家做背景调查也不会说对你有利的话。之后,人力资源给了员工一个模板,上面写的理由是因“个人原因”辞职。员工交完这份报告就走了,又找到了律师。过了几天,公司收到了一份快递,里面是该员工的辞职报告,辞职理由写的是“因劳动合同法第38条”。HR认为公司之前已经收到了一份报告,就没有再理会。
最后到了仲裁,仲裁委员询问双发解除合同的原因时,双方各执一词。在要求双方提交证据时,发现以个人原因为由的报告背面有一个巨大的字母“B”,仲裁委员问这是什么意思,员工说是被逼的。然后员工又提交了一份录音,说是在HR威胁、胁迫的情况下写的。仲裁委最终认定员工后来那份辞职报告成立,公司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袁律师强调,劳动合同法第38条是指用人单位有违法的情形,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比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等。在北京,如果公司给员工上的社保基数不足,员工不可以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社保稽核会让公司补缴差额。
袁律师还补充道,现在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非常强,如果辞职报告有问题的话,可以与员工好好商量,千万别说一些威胁和胁迫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