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住房的承租问题需要得到双方的协商,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公有住房承租保证书范文,欢迎阅读!
公有住房承租保证书
保证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与被保证人关系
被保证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与被保证人关系
根据《xxxx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有的规定,保证如下:
被保证人申请承租 区 号公有住房,因其现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无法履行承租公有住房的义务,为此我作为其监护人,保证依法履行承租公有住房义务,维护被保证人承租公有住房的合法权益。
上述保证内容是我本人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我原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保证人:
年 月 日
附:北京市公有承租住房拆迁补偿相关问题明析
一、解说:
根据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拆迁补偿的受偿方为被拆迁人,即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是在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情况下,被拆迁人也就是公房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与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后才能获得补偿。在被拆迁人(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不存在对承租人的金钱补偿问题。但在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形中,被拆迁人(出租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买断承租人承租权的对价。(就是说,有两种处理方式可供选择。)
二、法律依据:
1.《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拆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有、并指定有关单位管理的公有住房(以下简称直管公有住房)的,直管公有住房应当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购买现住公房后作为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给予补偿。
拆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以下简称自管公有住房)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拆迁出租的公有住房,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协议收购房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公房使用权或者异地安置房屋承租人的方式,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三、具体补偿项目:
1、搬迁费,又称搬迁补助费
《拆迁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如果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就该项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若无约定的,则“当房屋由房屋承租人使用时,发给房屋承租人。”
2、提前搬迁奖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搬迁奖励费。北京市政府颁布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拆迁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提前搬家奖励费。”搬迁奖励费的支付按搬迁费的支付原则办理。
3、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拆迁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
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故当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则应获得相应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4、停业损失
《拆迁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据此,若因拆迁造成承租人停产、停业的,则承租人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补偿。
5、添置物品的补偿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改善或者增设的物品主要体现为对房屋的装修及添置的相关设施,如承租人与被拆迁人就此项改善或者增设物品有约定的,则按约定处理;如无特别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此部分的拆迁补偿款应支付给承租人。